業主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
成立業主委員會想必少不了業主委員會章程,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業主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業主委員會章程的示范文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是本物業管理范圍內代表全體業主對本物業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 本會由業主大會業主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業主委員會委員應當則業主擔任。 本會是業主大會的常設機構,對業主大會負責。
第二條 本會接受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與指導。業主是指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人。
第三條 本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全體業主、使用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物業的合理與安全使用,維護本物業區域內的公共秩序,創造整潔、優美、安全、舒適、文明的居住環境。
第二章 組織及職責
第四條 第一屆業主委員會,由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指導開發建設單位或物業管理單位、業主代表組成籌委會,籌委會推薦本會候選人名單,提交第一次業主大會選舉產生。
第五條 本會設委員--名,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名,本會主任、副主任在全體委員會中選舉產生。 本會聘任執行秘書(或秘書長)一名,負責處理本會日常事務。執行秘書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委員。 本會主任、副主任、執行秘書為專職或兼職。
第六條 本會權利
1、 召集和主持業主大會;
2、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管理服務費等費用的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
3、 采用招標或其他方式,聘請物業管理單位對本物業進行管理,并與其簽訂管理合同;
4、 與物業管理單位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算及決算報告;
5、 檢查、監督物業管理單位的物業管理工作;
6、 修訂業主公約、本會章程。
第七條 本會義務
1、 籌備業主大會并向業主大會報告工作;
2、 執行業主大會通過的各項決議;
3、 執行并督促業主遵守物業管理及其他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對住用戶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
4、 保障本物業各項管理目標的實現;
5、 執行政府部門對本物業的管理事項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 本會作出的決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政策,不得違反業主大會的決定,不得損害業主公共利益。
第八條 本會召集業主大會可采取會議或書面征求意見等形式。
第九條 下列人員經本會決定可獲得適當津貼:
1、 本會主任;
2、 本會副主任;
3、 本會執行秘書;
4、 本會同意的其他人員。
第三章 會議
第十條 本會會議每三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以上和 委員提議或主任、副主任認為有必要時,可召開特別會議。
第十一條 本會會議的召開應由召集人提前七天將會議通知有關 料送達每位委員。委員因故不能參加會議的,可以一次性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
第十二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時,由副 主任主持。
第十三條 本會召開會議時,可邀請物業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及政 府有關部門(街道辦事處、派出所等)、物業管理單位的人員和非業主使用人代表參加會議,但上述人員沒有表決權。 當本物業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出租時,必須聘請相當于本會委員 三分之一以上人數的承租人代表為聘請委員,并通知其列席本會會議。
第十四條 本會會議決定問題,采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會議進 行表決時,每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若表決中出現贊成票與反對票相同時,由主任或會議主持人在自已已投過的一票外,再投一票決定票(贊成或反對票),但此規定不適用于對其本人或直系親屬有利害關系的事項。
第十五條 本會執行秘書必須作好每次會議記錄,并由會議主持 人簽署后存檔;涉及物業管理的重大問題應由與會的全體委員簽署。
第四章 委員
第十六條 本會委員由業主大會從業主中選舉產生,人數為單 數,最多不超過15人。
第十七條 本會委員由道德品質好、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 有一定的組織能力和必要的工作時間的成年人擔任。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的撤換、增,由本會會議通過后,提交業主 大會確認。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的人員不得擔任本會委員,已擔任的須停任,并由下次業主大會確認:
1、 已不是業主;
2、 無故缺席會議連續三次以上;
3、 因體或精神上的疾病而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4、 有違法犯罪行為被司法部門義定或正在接受調查的;
5、 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本會委員的。
第二十條 任何委員停任時,必須在停任后半個月內將由其 管理、保存的本會件、資料、帳以及屬于本會的所有物移交給本會。
第二十一條 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 權利
1、 有權參加本組織的有關活動;
2、 有選舉、被選舉和監督權;
3、 有權參與本會有關事項的決策;
4、 具有對本會的建議和批評權。
(二) 義務
1、 遵守本會章程;
2、 執行本會的決議,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3、 參加本會組織的會議、活動的公益事業;
4、 向本會的工作提供有關資料和建議;
第五章 經費與辦公用房
第二十二條 根據《業主大會規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的經費由全體業主承擔;經費的籌集、管理、使用具體由業主大會議事規則規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工作經費的使用情況應當定期以書面形式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接受業主的質詢。
第二十三條 對于辦公場地,既可以由開發商無償提供,也可以計入房價,由業主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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