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草案)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制定了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草案)并向公眾征求意見,下面是管理規定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的大家閱讀與收藏。
上海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管理規定(草案)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道路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公眾出行便利,維護良好的市容市貌,根據《上海市公路管理條例》、《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條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公路及公路用地、城市道路(以下統稱道路)范圍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和管理。
第三條(定義)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是指設置在道路范圍內的以服務行人及行車人,用圖形、符號、文字指示公共服務設施場所方向、位置(距離)的指示牌,是道路附屬設施的組成部分。
本規定所稱的公共服務設施包括公共交通設施、公共服務機構、公共活動場所等。
第四條(管理部門)
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道路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具體管理。
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區(縣)管轄范圍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區(縣)道路管理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具體管理。
本市文廣影視、體育、衛生、旅游、綠化市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管理原則)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管理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總量控制、規范有序的原則。
第六條(設置規范)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應當科學合理、一桿多牌、美觀實用、安全可靠、方便公眾認知,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道路各類設施互不遮擋。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版面樣式、版面尺寸、版面內容和顏色、使用材料、基礎埋設、體積規格、設置位置、設置數量、引導范圍等應當符合國家和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技術標準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
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技術規范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第七條(可設標志的對象)
下列公共服務設施并符合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可以申請設置指示標志:
(一)公共交通樞紐(如機場、鐵路站、長途汽車站、輪渡碼頭、公交樞紐、軌道交通站點等);
(二)公共服務機構(如醫院、對外辦理業務的市、區(縣)級政府服務機構等);
(三)公共活動場所(如博物館、展覽館、文化館、美術館、音樂廳、大型體育場館、公園、公共綠地、公共廁所等)。
前款所列的公共服務設施的具體對象和范圍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文廣影視、體育、衛生、旅游、綠化市容等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八條(申請)
需要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應當于每年第二季度向管轄地的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提出書面申請。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匯總申請事項,并將符合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申請事項納入次年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調整)方案;對于不符合設置技術規范要求的,應當于第三季度內書面答復申請人。
第九條(設置方案編制)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技術標準、設置規范的要求,結合周邊環境、道路結構、交通狀況和其他設施等具體狀況,編制管轄范圍內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方案,并征求文廣影視、體育、衛生、旅游、綠化市容等相關部門的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技術標準和設置技術規范的`要求,會同管轄地的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共同確定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的設置方案。
第十條(設置方案審批)
除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設置方案外,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于當年8月底前將編制完成的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設置方案分別報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于當年9月底前作出審批決定。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還應當于當年9月底前將審批決定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設置主體)
除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外,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由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按照經批準的設置方案負責統一設置。
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由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單位按照確定的設置方案,在軌道交通交付運營前同步設置。需要掘路設置指示標志的,應當依法辦理掘路許可手續。設置完成后,應當制作清單向所轄地的道路管理機構辦理移交手續。
第十二條(撤除更新)
公共服務設施單位遷移或者改變名稱的,應當向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提出變更申請。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對相關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進行拆除或更新。其中涉及公共服務設施單位遷移的,應當重新納入設置(調整)方案的編制。
第十三條(養護維修)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養護管理,建立巡視發現處置機制,發現指示標志污損或者存在不安全情況的,應當及時保潔或維護處置。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建立公共服務指示標志的數據庫,內容包含指示標志的設置數量、設置地點及設施名稱等,并根據變化情況及時維護更新。
第十四條(設置與維護費用)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與維護管理費用由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承擔。但軌道交通站外指示標志的設置費用由軌道交通設施建設單位承擔,設置后的維護管理費用(包括拆除、更新等)由市或區(縣)道路管理機構分別承擔。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將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維護管理費用納入部門預算。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的設置、維護管理費用定額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臨時指示標志)
因重大活動或特殊情形需要臨時設置指示標志的,需求方應當事先征詢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意見并提供相應的設置方案。方案可行的,雙方應當簽署臨時設置指示標志管理協議。
臨時設置的指示標志由需求方按照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的要求負責設置以及期限屆滿后的拆除,并自行承擔設置和拆除費用以及指示標志存續期間的風險等相關責任。
臨時設置指示標志的,一般以借用現有標桿掛牌為宜,不宜單獨立桿掛牌。確需要單獨立桿的,應當依法辦理掘路許可手續。
第十六條(禁止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以及其他標志。
第十七條(監督檢查)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工作制度,將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納入各自管轄道路巡視檢查、監督考核范圍。
公共服務設施指示標志應當納入城市網格化監督管理范圍,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應當做好相應的處置工作。
第十八條(舉報投訴)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擅自在道路范圍內設置各類指示標志的,可以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或12319城建服務熱線投訴。
市、區(縣)道路管理機構接到投訴后應當立即核查,經確認屬違規設置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九條(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規定,在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各類指示標志的,由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書面通知設置者在10日內自行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區(縣)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拆除和處置,有關費用由設置者承擔。
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措施,凡涉及在區(縣)管的城市道路范圍內擅自設置各類指示標志的,由區(縣)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以及鄉、鎮人民政府負責實施。
第二十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上海市道路指示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953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