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制定了《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并公開征求意見,下面是詳細內容。
《深圳經濟特區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保障和促進深圳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以下簡稱示范區)的建設發展,加快建成現代化國際化創新型城市,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示范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為核心,開展激勵創新政策先行先試,激發各類創新主體活力,提高自主創新輻射帶動能力,建立與自主創新相適應的制度環境,實現人才、資本、技術和知識等要素自由流動的區域。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示范區的規劃、建設、管理、服務以及創新創業活動。
第四條 市政府應當加強對示范區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統籌協調示范區發展中的重大事項。
市政府建立示范區管理聯席會議制度,協調解決示范區管理中的跨部門、跨區域等重要問題。聯席會議由市科技創新部門(以下簡稱市主管部門)召集,發展改革、經貿信息、財政、規劃國土、教育、人力資源、市場監管、稅務、國資、金融和各區政府(含新區管委會,下同)等相關單位參加。
第五條 市主管部門負責示范區建設和發展的日常組織、服務和管理等具體工作。
市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實施示范區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共同推進示范區建設和發展。
各區政府負責轄區內示范區建設、服務和管理工作,落實市政府有關示范區發展的決策部署。
第二章 創新氛圍
第六條 示范區倡導敢為人先、寬容失敗、開放共享的創新文化和企業家精神,形成敢于創新、善待創新的公民道德和社會風尚,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第七條 示范區建立社會參與機制,充分發揮企業和企業家、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在示范區建設和發展中的作用,吸收更多企業、科研機構參與研究制定技術創新規劃、計劃、政策和標準。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協會、社團等社會組織或者專業機構的溝通協調,支持社會組織或者專業機構參與相關規劃、計劃和政策的起草和擬訂,歸集、反映行業動態或者成員訴求,反饋政策實施情況。
第八條 建立創新政策協調機制。制定、修改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涉及創新內容的,起草單位應當聽取市主管部門、有關單位和社會有關方面的意見。征求意見及采納情況應當在起草說明中予以注明。
市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創新政策清理,及時修改、廢止有違創新規律、阻礙新興產業和新興業態發展的政策條款。
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影響示范區創新發展的,可以向市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清理建議,市主管部門或者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答復。
第九條 市、區政府通過舉辦或者鼓勵企業、學校以及協會等機構舉辦創新創業培訓、比賽、論壇、展會、創意征集等活動,充分調動創新主體、創新要素的活力。
市、區政府或者征集單位可以建立創意儲備庫,并為創意提供者與投資機構提供對接平臺,將奇思妙想、創新創意轉化為創業活動,激發全社會的創新活力。
第十條 支持高等學校、技工院校、中小學開設創新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提升在校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培養學生創新意識。
發揮孵化器作用,延伸孵化服務功能,與創客實踐室對接,提供創業輔導和預孵化等專業服務,將創意轉化為實踐。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踐室和孵化器延伸服務功能,政府予以資助。
第十一條 各類媒體應當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為創新資源交流搭建平臺,促進創新項目、資金、人才、服務的對接。
鼓勵媒體加大對創新創業的新聞宣傳和輿論引導,做好創新創業政策宣傳,通過新聞報道、專題報道、深度報道等形式,宣傳創新企業、創新創業典型人物、創新成果、創新品牌,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
第三章 管理機制
第十二條 加大涉及投資、創新創業、生產經營、科技服務等領域的行政審批清理力度,精簡和優化行政審批。
實行政府部門權責清單制度,推進市場監管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
落實市場準入負面清單制度,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營造激勵創新的公平、開放、透明的市場環境。
第十三條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已建、在建信息系統要實現互聯互通,建立橫向互通、縱向一體的信息共享共用機制。
市、區政府及有關部門運用大數據技術、互聯網信息化手段,為示范區的組織和個人在注冊登記、市場準入、政府采購、政府購買服務、招標投標、融資擔保等方面提供更具有針對性的服務,推動企業可持續發展和實行有效監管。
推進示范區內地理位置類、市場監管類、民生服務類等政務公共數據資源開放應用,鼓勵組織和個人對政務數據資源進行增值業務開發。
第十四條 完善組織和個人信用記錄,建立以信用管理為核心的市場監管機制,將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納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務的各領域、各環節,對組織和個人進行全過程信用監管。
建立健全誠信激勵、失信懲戒機制,將組織和個人信用作為市場準入、行政許可、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完善失信市場主體退出機制。
鼓勵發展第三方信用評價服務,規范組織和個人信用信息采集、處理、評價、應用、交換、共享和服務。
第十五條 落實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等國家普惠性財稅政策,推動企業研發費用計核及目錄管理與科技創新研發活動需求相適應,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投入。
完善財政科技投入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采用穩定性、持續性的.支持方式;對于市場需求明確的技術創新活動,運用財政后補助、間接投入等競爭性投入方式,發揮財政杠桿作用。
第十六條 建立市、區政府及跨部門的財政科技資金統籌決策和聯動管理制度,統一項目管理和信息公開平臺,合理布局財政科技資金投入領域、比例和規模,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條 市、區政府可以授權具備相應職責和能力的機構行使出資人職責,將財政性資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方式,支持企業開展技術創新、管理創新、商業模式創新。財政性資金股權投資管理辦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對示范區內組織和個人首次投放市場的創新型產品和服務,實施符合國際規則的政府采購首購政策;試行創新產品和服務遠期約定政府購買制度。
創新型產品和服務的認定及政府采購首購政策,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九條 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逐步建立依托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機制,政府有關部門主要負責對資助項目和專業機構進行監督和考核評價,評價結果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和審計監督。
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的具體規定,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 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創新項目,原始記錄證明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經立項主管部門或者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組織的專家論證并經公示無異議后,允許項目結題。該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后續申請同類項目的,不受該項目影響。
該項目成果和資料應當按照科技報告共享制度的規定進行共享,鼓勵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對該項目進行后續研究。
第二十一條 市主管部門會同政府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基礎設施共享工作機制,申請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新購、新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包括共享服務承諾,明確共享時間、范圍、方式等內容。涉及國家安全、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項目除外。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購置、建設的科技基礎設施按照規定和約定對外提供開放共享服務的,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盈利性原則收取運行費和成本費。
第二十二條 市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科技報告共享機制,制定科技報告的標準和規范,實現科技資源持續積累和開放共享。
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項目形成的科技報告,其共享情況作為對其后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鼓勵國內外高等院校、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機構和企業、社會團體在示范區內創辦新型研發機構。市、區政府在研發項目委托、職稱評審、人才引進、建設用地、投融資、科學儀器設備購置費用補貼等方面,對新型研發機構給予支持。
前款所稱新型研發機構,是指在深圳市合法注冊登記,以承擔科學研究、技術開發為主要業務,具備產學研一體化、運作機制市場化等特征的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等獨立法人組織。
第二十四條 市、區政府通過創新券等方式支持研究開發、技術轉移、檢驗檢測認證、創業孵化、知識產權、科技咨詢、科技金融等專業科技服務和綜合科技服務,培育科技服務機構,形成科技服務產業集群。
引導科技服務機構向服務專業化、功能社會化、運行規范化方向發展,發揮行業協會對科技服務機構的監管作用,通過協會章程規范服務行為,加強行業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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