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首部《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
《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是全國首部地方性的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7月1日起,《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正式實施。今后,擅自占用永久性綠地、毀壞綠地的單位或個人,將依法賠償損失,嚴重者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據悉,這是我市獲得地方立法權后,頒發的首部地方性法規,也是全國首部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
近年來,我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相繼摘得國家園林城市、國家環保模范城市等“綠色名片”,并在蘇北首家提出率先建成國家生態市。為鞏固淮安生態成果,讓群眾安享宜人宜居宜業的美好環境,市人大常委會于2009年建立了主城區永久性綠地保護制度,并陸續確定缽池山公園等38塊綠地為永久性綠地,總占地面積15236.85畝,約占主城區綠地面積16%。此舉深得民心,永久性綠地近年來已成為廣大市民休閑健身的好去處,僅2015年就接待游客520萬人次。
為進一步加強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去年,市人大常委會經市委同意,將《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列入立法計劃,及時開展調研和起草工作。今年1月我市正式獲得地方立法權,市人大常委會通過媒體、網絡、座談會、實地調研等形式廣泛征求意見,對條例草案不斷進行完善。4月29日,該條例經市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表決通過,5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予以批準通過。
《條例》共五章29條,明確了永久性綠地的定義和適用范圍,規定了永久性綠地確定和公布的程序,明晰了政府、主管部門、相關部門以及管護責任主體的具體職責和保護措施。同時,該條例還對永久性綠地內的禁止行為以及臨時占用、調整和變更等程序作了具體規范,對違反永久性綠地保護規定的行為明確了處罰的范圍、幅度。
《條例》中的“永久”是相對的,因重大市政工程等公益性項目建設需要,確需占用綠地的,以政府名義提出,由同級人大常委會批準,方可調整永久性綠地范圍和用途,并且應當在調整范圍和用途的永久性綠地半徑一公里范圍內,按面積不減、品質不降的原則新建綠地予以補償,并在一年內完成建設。
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陸長蘇表示,《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將我市保護永久性綠地的成熟做法和經驗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并加以完善,開啟了我市“依法護綠”的'新時代。
省人大常委會環資城建委主任夏鳴對《條例》給予高度評價,他認為,該條例既具有地方特色,也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將為今后這一領域的立法提供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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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永久性綠地保護條例》
(2016年4月29日淮安市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制定2016年5月26日江蘇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永久性綠地的保護,改善生態環境、優化生活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永久性綠地,是指本市行政區域內,符合城鄉規劃,生態功能、服務功能突出,具有長期保護價值,經市、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列為永久保護的綠化區域。
第三條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其保護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的保護工作。
第五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永久性綠地的義務,有權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進行勸阻和舉報。對在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市、縣(區)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確定和公布
第六條永久性綠地主要在以下區域中確定:
(一)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專類公園;
(二)游園、廣場、社區公園;
(三)山體、河(湖)堤綠地和濕地;
(四)城市中具有一定規模和較長樹齡的成片林;
(五)其他需要永久保護的綠地。
第七條市、縣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每三年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部門,在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擬定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核。
市區范圍內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由市人民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公布。
縣域范圍內新增永久性綠地名錄由縣人民政府提請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公布,報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八條永久性綠地一經確定公布,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綠地區域設置顯著標識,注明永久性綠地名稱、界址、決定單位、決定時間、管理責任單位等內容。
第三章保護和管理
第九條市、縣(區)主管城市綠化的部門負責永久性綠地保護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工作;對永久性綠地登記造冊并建立檔案;制定永久性綠地保護工作方案,擬定永久性綠地管理責任單位,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條市、縣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城鄉規劃,負責劃定永久性綠地界址。
在規劃編制及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時,城鄉規劃部門應當對風景名勝區、綜合公園類永久性綠地周邊建筑的體量、高度、色彩和造型等實施規劃控制,促進整體協調。
第十一條 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永久性綠地規劃納入本行政區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永久性綠地土地權屬和用途的管理監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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