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全文共五章四十二條,下面是詳細內容。
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保障公路完好暢通,適應社會主義建設需要,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統稱公路路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或個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壞。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設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行使公路路政管理職責。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公安、國土、規劃、工商等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行使職權,積極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守護公路路產的義務;對違章侵占、損壞公路路產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
第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設卡、收費、罰款和攔截車輛。
第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應遵循依法治路、預防為主、管養結合、綜合治理的原則。
第二章 機構與職責
第九條 各級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負責管理和保護公路路產;
(三)實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罰;
(五)與規劃、國土、城建部門共同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
(六)審理從地下、地面、上空穿(跨)越公路的其它建筑設施事宜;
(七)核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運輸,并對其實施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八)維護公路、公路渡口的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應配合公路養護部門加強公路養護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暢通。
第十一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行公務時,按國家規定統一著裝,并持有國家或省人民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路政巡查車須裝有交通行政執法統一的標志和示警燈。
第十二條 下列行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門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國道、省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國道上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道、桿線、電纜;
(三)跨越市、地、州行政區域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項中國道經營使用權變動還需轉報國家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三條 下列行為由市、地、州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一)縣道經營使用權變動;
(二)在省道及縣道設置立交、平交道口、埋設管線、桿線、電纜;
(三)確伐國道、省道和縣道行道樹在20株以上的(砍伐19株以下的由縣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跨越縣、區的超限運輸。
前款第(一)、(二)、(三)項需報省交通主管部門備查。
第三章 路產保護
第十四條 不準擅自占用、挖掘、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確因興建鐵路、機場、電站、水庫、鋪設管線、電纜、回設桿線或者進行其它建設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設施的,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繳納公路路產占用費或公路路產賠償費。影響車輛通行的,還應在公路安交通管理機關輸手續。
第十五條 不得在公路上打場曬糧、擺攤設點、堆物作業、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水,以及進行其他危及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十六條 堆放公路維修養護材料,應當符合,《公路養護技術規范》;公路改建要保證車輛通行。
第十七條 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上下游各二百米范圍內,不是進行爆破作業、采挖砂石、攔河筑壩、傾倒垃圾、堆放物資材料。在公路隧道中心線周圍一百米范圍內禁止取土、采石、放炮、伐木等作業。
在公路兩側取土采石、開礦、開山放炮和其它施工作業,不得危及公路及公路設施的安全。
第十八條 超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任意通行。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并婦給通行證。妨礙交通的,還需在公安交通管理機關輸手續。對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的物品,其體積超過規定時,還應按公路交通管理機關指定的時間、路線、時速行駛。
超限運輸單位,應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為保障超限車輛通行而采取技術保護措施和修復損壞部分所發生的費用。
第十九條 鐵輪車、履帶車以及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必須通行的,須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按照原公路技術標準及時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條 機動車輛制造、修理廠家不得擅自在公路上試車。必須試車的,應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同意,向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申領試車號牌,在指定的試車路段和時間內進行,并向公路路政管理機構繳納公路路產賠償費。
第二十一條 嚴禁在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
修建跨越、穿越公路和橋梁、渡槽、管線等,應符合公路技術標準和公路的遠景發展規劃,并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機構和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
第二十二條 禁止涂改、移動和損壞公路標志、標線、測樁、界碑、護欄等附屬設施。
第二十三條 單位和個人在公路及公路兩側設置標牌、廣告牌,不得有礙公路通暢和交通安全。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設置標牌、廣告牌,必須報經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批準,有償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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