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近日印發的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要求進一步落實、細化和完善了海南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法規政策規定,建立海岸帶保護與開發長效機制,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海岸帶環境資源的保護,規范海岸帶開發利用管理,根據《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結合本經濟特區海岸帶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經濟特區海岸帶范圍內從事保護治理、開發利用及其他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和本細則的規定。
第三條 海岸帶是指海洋與陸地交匯地帶,包括以海岸線為基線向陸地側延伸的濱海陸地與向海洋側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帶具體范圍根據《海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范圍和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13-2020年)的通知》確定。
海岸線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線。海岸線具體界線由省海洋部門會同省測繪部門依據國家海岸線修測技術標準和規范,結合我省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實際和岸線變化情況進行劃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省海洋部門會同省測繪部門應當每年對海岸帶變化情況進行動態監測,每5年組織對海岸線進行修測,報省政府批準。
第四條 海岸帶保護與開發應當遵循陸海統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分類管控、協調發展的原則;對海岸帶生態環境損害實行權責一致、終身追究的原則。
第五條 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省政府負責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的統籌規劃、政策制定和監督管理。沿海市縣政府是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的責任主體,負責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嚴格海岸帶開發利用的審批監管,加強海岸帶環境資源修復和保護,建立健全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長效機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發展與改革、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海洋、漁業、建設、旅游、交通運輸、水務、林業、農業等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落實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控要求,加強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省政府和沿海市縣政府應當將海岸帶的保護與開發納入海南省總體規劃和沿海市縣總體規劃(以下簡稱省和市縣總體規劃),按照海岸帶環境總量和資源承載力,劃定海岸帶生態保護紅線,嚴格限定開發邊界,優化海岸帶保護開發布局。
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線向陸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簡稱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以及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范圍內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生態環境敏感區和脆弱區等區域,依法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按照《海南經濟特區海岸帶保護與開發管理規定》等規定,對劃入生態保護紅線區的海岸帶實行嚴格管控和保護。
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與保護無關的各類開發建設活動。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的II類生態保護紅線區,禁止工業生產、礦產資源開發、商品房建設、規模化養殖等開發建設活動。在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因國家和省重大基礎設施、重大民生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選址無法避開已劃定的生態保護紅線區的,由項目所在地市縣政府上報省政府審批,并附具確需在海岸帶陸域200米范圍內建設的項目可行性論證報告。
沿海區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線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帶的海域部分生態保護紅線區,按照國家和本省海洋環境保護和海域使用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嚴格控制圍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變或影響近岸海域自然屬性和生態環境的開發活動。
第八條 海岸帶陸域200米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已有建設活動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已經依法批準并建設對生態環境有不利影響的建設項目,應當引導項目退出,或者鼓勵進行產業轉型升級、調整為與生態環境不相抵觸的適宜用途;
(二)已經依法批準并建設與生態環境保護不相抵觸的建設項目,應當嚴格監管其開發用途和開發強度,不得對生態環境造成破壞。同時,也鼓勵其逐步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三)已經依法批準但尚未開工的建設項目,應當通過依法收回土地、處置閑置土地、土地置換等方式促使項目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四)已有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建設應當控制在土地利用現狀建設用地范圍內,不得擴大。建立生態保護紅線區生態移民機制,逐步引導居民退出生態保護紅線區。
第九條 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的,應當符合省和市縣總體規劃。
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縣總體規劃在海岸帶陸域200米非生態保護紅線區范圍內,不再規劃新建建設項目。
(一)港口、碼頭、濱海機場、橋梁、道路及海岸防護工程、污染物處理處置排海工程等基礎設施和民生項目;
(二)造船廠、修船廠;
(三)濱海電站、濱海石油勘探開發、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設施項目;
(四)濱海軍事設施項目;
(五)濱海科研項目;
(六)村莊及農(林)場場部(隊)居民點生產生活設施;
(七)省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設項目(需要省政府確定的建設項目應當提交省政府“兩重一大”會議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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