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制定了亳州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下面是詳細內容。
亳州市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質量,加強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全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工程揚塵污染的防治與管理。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在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公路、水工程建設等)施工、房屋拆除、物料運輸與堆放、道路保潔、植物栽種和養護等活動中以及因泥地裸露產生粉塵顆粒物,對大氣造成的污染。
第四條 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做好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譙城區政府、市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和亳蕪現代產業園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房屋、建(構)筑物拆除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拆除工程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過程中揚塵污染防治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
重點工程建設機構負責其承擔的各類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閑置土地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執法管理部門負責運輸車輛密閉改裝建筑垃圾運輸和處置、道路保潔活動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橋梁、港口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建筑垃圾通行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利行政主管部門、電力管理部門等部門負責水利工程、電力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綠化建設和養護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共同做好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建立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聯席會議召集單位,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公安機關交通管理、水利、綠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和重點工程建設機構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協調解決建設工程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中的相關問題。
第六條 建設單位(拆除發包單位)是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責任人,應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落實;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作為不可競爭費用列入工程成本,并在開工前及時足額支付給施工單位。
第七條 施工單位依照本規定和合同約定,具體承擔建筑工程施工揚塵的污染防治工作,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的揚塵污染防治負總責。
第八條 監理單位對建筑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負監理責任,具體負責監督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制定、防治費用使用、防治工作責任落實等情況。對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工作不力等行為應當及時制止;對拒不整改的,應當及時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建設單位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應當包括對可能產生揚塵污染建設項目的揚塵污染防治方案。
第十條 防治揚塵污染的費用應當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建設單位在招標文件中應當要求投標人在投標文件中,制定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并列入技術標評標內容。中標人與建設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應當包括招標文件中的施工現場揚塵污染防治內容,并明確揚塵污染防治責任。
本規定實施前已經在建的政府投資建設工程項目,業主單位應當督促施工、運輸等單位按照本辦法要求做好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所產生的費用在工程決算時由審計部門據實決算。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符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要求:
(一)施工工地周圍應當設置連續、密閉的圍擋,圍擋高度主干道不低于2.5米、次干道不低于1.8米。
(二)施工期間,建筑結構腳手架外側設置密目式安全立網。
(三)施工工地內生活區、辦公區、作業區加工場、材料堆場地面、車行道路應當進行硬化等防塵處理。
(四)風力達到5級以上的天氣,不得進行土方挖填和轉運、爆破、房屋或者其他建(構)筑物拆除等作業。
(五)施工現場土方開挖后盡快完成回填,無法在48小時內清運完畢的,應當在施工工地內設置臨時堆放場;臨時堆放場應當采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六)運輸車輛應當在除泥、沖洗干凈后方可駛出作業場所,不得使用空氣壓縮機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設備清理車輛、設備和物料的塵埃;有條件的,應當設置沖洗槽、排水溝、沉淀池等設施。
(七)在進行產生大量泥漿的施工作業時,應當設置相應的泥漿池、泥漿溝,確保泥漿不外溢,廢漿應當密閉運輸。
(八)按照規定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確需在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和砂漿的,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執行并履行備案手續。
(九)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內裸露泥地進行臨時綠化或覆蓋。
(十)堆放水泥或者其他易飛揚的細顆粒建筑材料,應當密閉存放或者采取覆蓋等措施。
(十一)建(構)筑物內施工材料及垃圾清運,應當采用容器或者管道運輸,禁止凌空拋撒。
(十二)施工現場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膠、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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