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意義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出臺有什么意義呢?下面小編為大家整理收集的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意義希望能幫大家解答,歡迎閱讀!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意義
為什么要登記?
從普遍的民事權利上看,天下權利無外乎就是人身權與財產權兩種,其中涉及不動產的財產權,往往是財產權中最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動產權的取得方式,古今中外,皆以登記為要件,依“登記產生權利”為不動產“確權規(guī)則”,統一登記將為不動產的產權清晰與產權流轉,帶來至關重要的影響。
不過,今天我們談的“登記”,不是一般意義上的權利取得的登記,而指的是關于不動產在不同地域、不同機構登記后形成的登記信息,能否全國性聯網整合成一個有效的多層次互享與多角度保護的信息庫。也就是說,《條例》成敗的關鍵在于如何平衡“共享與保護”這一矛盾。
第一個“共享與保護”的矛盾破除點在于統一登記機關。我國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制度,從適用于計劃經濟的行政管理體制中轉型而來,在產權登記體制上出現了“多頭登記”“劃片登記”“標準不一”以及不能信息聯網共享的弊端。隨著登記權背后日益凸顯的部門利益,甚至在信息聯網方面出現了部門保護主義阻礙,越來越不適應當今市場經濟的需求,也干擾了反腐“陽光法”配套法律的出臺。從最新的條例看,涉及“實時互通共享”的部門有十余個,統籌工作實為繁雜。
但內部性的“共享”,并不構成與社會需求相符合的“共享”,如果統一登記后,信息僅止于國土部門的“私人訂制”,聯網將變成擺設,不會對社會上的權利利害人產生實質作用。信息共享,應達到這么一個水平:所有權利利害人,均能以一種法定的程序查詢到相關人的不動產產權狀況,如配偶、密切的商業(yè)伙伴、訟爭的直接相關人,甚至應擴展到基于公益而進行相關信息查詢的“吹哨人”即檢舉人。
這樣信息共享的益處自不待細數,光是從物權抵押等市場需求上看,都可以造成革命性的影響,任何制度的革新成功的標志要看是否給民眾帶來了制度便利,是否降低了交易成本。社會共享機制將使利害相關人在同一信息庫下更方便地查詢與檢索,并把不同種類的不動產更方便地“打包”流轉,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復抵押、拆零抵押等物權欺詐現象。
充分認識《條例》頒布實施的重大意義
長期以來,我國各類不動產登記職責分散在不同的部門。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人民群眾財產權意識不斷提高,對產權保障和交易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分部門對不動產進行分散登記的弊端日益顯現。分部門登記導致不動產權利相互交叉、重疊,不利于權利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利于不動產交易安全,影響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充分發(fā)揮和有效運行。同時,由于登記機構設置重復,登記部門多,人為地增加了公民和社會組織負擔,影響政府行政效率和公信力。2007年頒布實施的《物權法》明確要求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但受部門體制的約束,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一直未能建立,不動產重復登記、機構重疊的問題依然存在。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不動產登記,明確要求建立統一登記制度,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交由國土資源部承擔。并將建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作為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基礎性制度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
《條例》在全面總結多年來不動產登記立法和各地登記實踐有益經驗的基礎上,以《物權法》為依據,充分吸收和借鑒現行各類登記辦法的有關內容,對不動產統一登記的范圍、機構、簿冊、程序、信息平臺管理、信息查詢共享及法律責任等方面的重要制度予以了明確規(guī)定,實現了不動產登記法律依據的統一?!稐l例》的頒布實施是規(guī)范不動產登記行為,提高不動產登記質量,提升不動產登記公示力和公信力的重要舉措;是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提高不動產交易效率,保障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的有效途徑;是全面深化改革,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完善政府運行機制的有力抓手。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要從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加快轉變政府職能,實現國土資源管理法治化的高度,充分認識貫徹實施《條例》的重大意義,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扎實做好《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guī)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將不動產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行為。
本條例所稱不動產,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著物。
第三條 不動產首次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更正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wěn)定連續(xù)、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已經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登記程序的改變而受到影響。
第五條 下列不動產權利,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登記:
(一)集體土地所有權;
(二)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所有權;
(三)森林、林木所有權;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五)建設用地使用權;
(六)宅基地使用權;
(七)海域使用權;
(八)地役權;
(九)抵押權;
(十)法律規(guī)定需要登記的其他不動產權利。
第六條 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jiān)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
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qū)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本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一辦理所屬各區(qū)的不動產登記。
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所跨縣級行政區(qū)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指定辦理。
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qū)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國務院批準項目用海、用島,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等不動產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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