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全文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制定了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
漯河市《殘疾人保障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充分參與社會生活,共享社會物質文化成果,根據《殘疾人保障法》、《河南省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殘疾人權益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確立殘疾人事業經費,列入當地財政預算,并隨財政收入的增加而相應提高。
國家和社會對傷殘軍人、因公致殘人員以及其他為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致殘的人員實行特別保障,給予優待和撫恤。
第四條 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綜合協調、監督、檢查殘疾人保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實施。
殘疾人聯合會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結教育殘疾人,廣泛動員社會力量,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殘疾人工作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協助人民政府發展和管理殘疾人事業。其具體職責是:(一)宣傳、貫徹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動員社會力量,發展殘疾人事業;(三)開展殘疾人康復、教育、勞動就業、文化、體育、科研、用品用具供應、福利、社會服務、無障礙設施、殘疾預防工作;(四)協助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和實施有關殘疾人事業的政策、規劃、計劃,對有關業務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五)指導、管理各類殘疾人組織;(六)開展殘疾人事業在國內外的交流與合作;(七)承辦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五條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城鄉基層組織,應依法做好職責范圍內的殘疾人工作。
第六條 殘疾人的法定撫養人必須對殘疾人履行撫養義務。
殘疾人的監護人必須履行監護職責,維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
殘疾人的親屬、監護人應當鼓勵和幫助殘疾人自強自立,禁止虐待和遺棄殘疾人。
第七條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
殘疾人的公民權利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禁止歧視、侮辱、侵害殘疾人。
第八條 對在經濟和社會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對在殘疾人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殘疾評定
第九條 殘疾鑒定由縣區衛生行政管理部門和殘疾人聯合會指定的醫療機構按照《中國殘疾人實用評定標準》規定的殘疾標準進行。
單位或者個人對殘疾人的認定或者評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殘疾人鑒定機構申請鑒定。市殘疾人殘疾鑒定機構由市殘疾人聯合會指定或聘請專家組成。第十條 經鑒定為殘疾人的,經村(居)、鄉、鎮(街道)到戶籍所在地縣、區殘疾人聯合會辦理《殘疾人證》。
殘疾人憑《殘疾人證》享受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有關殘疾人優惠政策待遇。
第三章 殘疾預防與康復
第十一條 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和康復工作的領導,將殘疾預防與康復納入社區建設之中,統一規劃,統一實施。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醫院設立康復科或者門診,對殘疾人進行功能康復醫療、訓練和指導;對殘疾人的醫療和康復訓練應當給予優先就診和照顧。
第十三條 縣區應當至少建立一個殘疾人康復教育、研究(指導)中心,培訓康復訓練員,開展康復訓練,提供康復醫療等方面的技術服務。
各鄉鎮、街道醫療衛生機構應設立康復站,主要職責是:開展康復需求調查,建立康復檔案,指導殘疾人開展康復訓練,普及殘疾預防與康復知識。
各村委會、居委會醫療衛生機構應建立康復室,配備康復員和必要的康復訓練器械,對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完善三級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
第十四條 殘疾人教育機構、福利性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為殘疾人服務的機構,應當配置相應的康復設施和器械,組織殘疾人進行康復訓練。
市、縣區聾兒聽力語言訓練康復中心(班),對聾兒實施聽力語言訓練;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辦聾兒聽力語言訓練班。
第十五條 衛生、教育、民政等有關部門及殘疾人聯合會,應采取多種形式對從事康復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
醫學院校和其他有關院校應當有計劃地開設康復課程,設置康復專業,培養各類康復專業人才。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和扶持殘疾人康復器械、生活自助具、特殊用品和其他輔助器具的研制、生產、供應和維修服務。
第十七條 在國家規定的康復醫療項目內,殘疾人恢復或者補償功能所需的醫療康復費用,屬公費醫療、勞保醫療或者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的,按公費、勞保、或者合作醫療、醫療保險的規定解決;不屬此范圍內的,由本人或親屬負擔;屬于社會救濟對象的,由本人申請,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有關部門對殘疾人專用的輔助用具和特殊用品的生產、供應、服務依法減免稅收。
第四章 教 育
第十九條 各級各類教育機構和家庭應當保障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普通小學和初級中等學校必須招收適應學習生活的殘疾兒童、少年入學。普通幼兒教育單位應當接收能適應其生活的殘疾兒童。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根據殘疾兒童、少年的入學要求,通過舉辦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和弱智兒童、少年輔讀班或者實行隨班就讀,使所有的適齡盲、聾啞、肢殘兒童、少年和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弱智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對接受義務教育的隨班就讀殘疾學生,免收學費和雜費。
重度肢體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可以就近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第二十條 計劃、勞動、教育、殘疾人聯合會等部門應當有計劃地發展殘疾人職業技術教育,開展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
普通高級中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普通職業技術學校以及高等院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拒絕招收的,當事人或者親屬、監護人可以要求有關部門處理,有關部門應當責令該校招收。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養特殊教育師資,采取措施提高殘疾人特殊教育師資質量和教學水平。
第二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和殘疾人特殊教育學校舉辦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殘疾人特殊教育編制標準,配備教學和康復等工作的教師。
第二十三條 從事殘疾人教育的教師、職工、手語翻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和其他待遇。
從事殘疾人工作或特殊教育滿10年以上工作成效顯著者,人民政府發給榮譽證書并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特殊教育經費由人民政府負責籌措,并予以保證,并隨著教育事業費的增加而逐步增加,專項用于發展殘疾人教育。
征收的教育事業費附加,應當安排3—5%用于發展殘疾兒童少年的義務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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