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隨著工業化、新型城鎮化的快速推進,現行土地計劃管理亟待調整。魏莉華表示,此次再度修訂,是對以往的管理辦法進行補充和完善。那么新修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有什么新內容呢?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新修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
繼2004年、2006年之后第三次修訂的《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即日起實施。按此管理辦法,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可按不超過上一年度的50%預先安排使用;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新的管理辦法共20條,管理辦法明確全國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下達到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下達前,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以按照不超過上一年度國家下達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總量的50%預先安排使用。《管理辦法》強調,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省級重點建設項目安排、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和市縣建設用地需求,合理確定預留省級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和下達市縣的土地利用計劃指標,并保障農村居民申請宅基地的合理用地需求。
根據管理辦法,節余的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經國土資源部審核同意后,允許在3年內結轉使用。此外,管理辦法明確,水利設施工程建設區域以外的.水面用地,不占用計劃指標。
管理辦法強調,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實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沒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按照違法批準用地追究法律責任。上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應當對下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考核。對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超過當年下達計劃指標的,視情況相應扣減下一年度計劃指標。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司長魏莉華表示,管理辦法在制度設計上有五方面創新,主要是將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納入計劃管理,改革了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測算方式,完善了土地利用計劃指標的下達程序,創新了土地計劃差別化的管理方式,并強化了土地計劃執行的監督考核。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全文
(1999年2月24日國土資源部第4次部務會議通過 2004年10月29日國土資源部第9次部務會議修訂 2006年11月20日國土資源部第5次部務會議第二次修訂 2016年5月10日國土資源部第3次部務會議第三次修訂)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和調控,嚴格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切實保護耕地,節約集約用地,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下達、執行、監督和考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是指國家對計劃年度內新增建設用地量、土地整治補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體安排。
前款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量,包括建設占用農用地和未利用地。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納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
第三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合理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強度,切實保護耕地特別是基本農田,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二)運用土地政策參與宏觀調控,創新計劃管理方式,以土地供應引導需求,促進土地利用結構優化和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提高土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
(三)堅持綠色發展,實行耕地保護數量、質量、生態并重,確保建設占用耕地與補充耕地相平衡,提高補充耕地質量;
(四)嚴格執行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和供地政策,優先安排社會民生建設用地,保障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和基礎設施項目用地;
(五)堅持協調發展,統籌區域、城鄉建設用地,促進國土空間開發格局優化。統籌存量與新增建設用地,促進存量用地盤活利用,嚴格控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六)尊重群眾意愿,維護群眾土地合法權益,保障群眾共享城鎮化發展成果。
第四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指標包括:
(一)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包括新增建設用地總量和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及耕地指標;
(二)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
(三)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四)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
各地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上述分類的基礎上增設控制指標。
第五條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區域政策、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等確定。
土地整治補充耕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建設占用耕地、耕地后備資源潛力和土地整治實際補充耕地等情況確定。
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依據國務院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下達的耕地保護責任考核目標確定。
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和工礦廢棄地復墾利用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整治規劃等專項規劃和建設用地整治利用等工作進展情況確定。
第六條 國土資源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以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安排為基礎,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各地用地實際等情況,測算全國未來三年新增建設用地計劃指標控制總規模。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4978.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