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依法規范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制定了重慶市社區矯正實施細則,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重慶市社區矯正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規范實施社區矯正,將社區矯正人員改造成為守法公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社區矯正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結合我市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下列罪犯適用社區矯正:
(一)被判處管制的;
(二)被宣告緩刑的;
(三)被裁定假釋的;
(四)被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包括:
1.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
2.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3.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致危害社會的。
第三條 社區矯正工作應當遵循監督管理、教育矯正與幫困扶助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協調、社會效果與法律效果相統一的原則,嚴格執法,科學矯正。
第四條 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社區矯正人員實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其工作人員執行監管、調查、查找、追查、送交、取證等活動,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給予配合。
第五條 社區矯正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社區矯正有關規定,服從監督管理,接受教育矯正。
第六條 社區矯正人員的人身安全、合法財產和辯護、申訴、控告、檢舉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剝奪或者限制的權利不受侵犯。社區矯正人員在就學、就業和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司法工作人員應當認真聽取和妥善處理社區矯正人員反映的問題,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人民法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符合適用社區矯正條件的被告人、罪犯作出判決、裁定或者決定;
(二)依法做好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人員銜接工作;
(三)依法對撤銷緩刑、假釋或者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的案件作出裁定、決定;
(四)依法對社區矯正人員的減刑案件作出裁定;
(五)受理社區矯正人員的申訴;
(六)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八條 人民檢察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適用社區矯正判決、裁定、決定進行法律監督;
(二)依法對適用社區矯正前調查評估進行法律監督;
(三)依法對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及社區矯正人員交付執行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四)依法對監督管理、教育矯正活動進行法律監督;
(五)依法對刑罰變更執行、解除矯正和終止執行環節進行法律監督;
(六)受理社區矯正人員的控告和申訴,維護社區矯正人員的合法權益;
(七)對社區矯正活動中發生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偵查,開展職務犯罪預防工作;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九條 公安機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依法對留看守所執行刑罰且符合適用社區矯正條件的罪犯作出暫予監外執行決定;
(二)依法做好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人員銜接工作;
(三)依法對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和涉嫌重新犯罪的社區矯正人員作出處理;
(四)依法對裁定撤銷假釋的罪犯予以收監;
(五)依法對裁定撤銷緩刑或者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或者根據司法行政機關的提請需要羈押的罪犯,采取羈押措施;
(六)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教育幫助;
(七)協助司法行政機關追查或者查找未按規定時間報到、未經批準擅自離開本市或脫離監管的社區矯正人員;
(八)協助司法行政機關依法處置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
(九)協助司法行政機關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及時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十)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指導管理、組織實施社區矯正工作。
市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對全市社區矯正工作進行指導管理、組織實施。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指導社區矯正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實施,協同有關單位和部門制定實施意見;
(二)定期組織開展全市社區矯正執法檢查和考評;
(三)審核對社區矯正人員減刑假釋建議和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撤銷緩刑假釋建議;
(四)建立與市級政法各部門及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溝通與協調的長效機制,研究解決本市社區矯正工作的重大問題;
(五)組織開展全市社區矯正工作隊伍培訓;
(六)其他應當由市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機構履行的職責。
區縣司法行政機關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和教育幫助,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監獄的委托,開展社區矯正適用前調查評估;
(二)接收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人員;
(三)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執行檔案;
(四)審批社區矯正人員進入特定場所、外出、變更居住地的申請;
(五)開展集中教育、心理矯正,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落實幫扶措施;
(六)依法對社區矯正人員給予記功、表揚、警告;
(七)依法提出治安管理處罰、撤銷緩刑、假釋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決定收監執行以及減刑假釋的建議;
(八)組織追查或者查找脫、漏管的社區矯正人員;
(九)及時將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緩刑或者對暫予監外執行決定收監執行的罪犯,送交監獄或者看守所;
(十)處置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
(十一)發放解除社區矯正證明書;
(十二)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司法所承擔社區矯正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授權,組織對擬適用社區矯正人員進行調查評估;
(二)根據區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指派,接收社區矯正人員;
(三)組織社區矯正接收宣告;
(四)確定矯正小組,制定矯正方案;
(五)建立社區矯正人員工作檔案;
(六)監督社區矯正人員定期報告;
(七)落實日常監督管理措施;
(八)定期對社區矯正人員開展走訪;
(九)組織日常教育學習、社區服務和心理輔導活動;
(十)按時對社區矯正人員進行綜合評估、考核并實施分類管理;
(十一)提出社區矯正人員的獎懲建議;
(十二)負責社區矯正人員外出的審批或者審核上報;
(十三)負責社區矯正人員變更居住地的審核上報;
(十四)組織動員基層社會力量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十五)處置社區矯正工作突發事件;
(十六)對社區矯正人員矯正期滿進行書面鑒定;
(十七)組織解除宣告,辦理解除矯正手續;
(十八)提出安置幫教建議,做好與安置幫教工作的銜接;
(十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一條 監獄、看守所主要工作職責:
(一)對擬提請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委托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
(二)對擬提請假釋或者決定暫予監外執行的罪犯,核實其居住地;
(三)依法做好社區矯正法律文書和社區矯正人員銜接工作;
(四)依法辦理保外就醫罪犯續保手續;
(五)定期對暫予監外執行罪犯進行考察,對假釋罪犯開展回訪;
(六)及時辦理撤銷暫予監外執行罪犯的收監執行工作;
(七)依法為刑期屆滿的暫予監外執行罪犯辦理刑滿釋放手續;
(八)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十二條 有關部門、村(居)民委員會、社區矯正人員所在單位、就讀學校等協助司法行政機關開展社區矯正工作。
社會工作者和志愿者在司法行政機關的組織指導下參與社區矯正工作。
社區矯正人員的家庭成員或者監護人、保證人以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履行相應的監督、教育、報告和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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