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答辯狀范本
不知道如何寫執行異議答辯狀?沒關系,下面是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執行異議答辯狀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執行異議答辯狀范本1
答辯人:
住址:
答辯人就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所作的《執行異議書》,答辯如下:
公司為XX提供的擔保有效,根據《承諾書》的約定,公司愿意承擔XX的債務,《承諾書》的約定已經構成債務承擔。
首先,《擔保書》上的公章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XX所蓋。相對于XX來說,答辯人是公司的外部人員,而《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顯然不可能知道該擔保是否經過公司股東會的同意。《公司法》第16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然而,第16條的規定屬于公司的'內部要求,旨在希望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時尤其謹慎,以免因擔保不慎,給公司造成損失。如果將第16條的規定理解為對擔保效力的強制性規定則有牽強附會之嫌。事實上,第16條的規定并非旨在規范公司對外擔保的行為,而是規范公司內部關于擔保的意思決定程序。因此,從立法目的角度出發,第16條的規定屬于管理性的規定,而非強制性的規定。
退一步講,即使如XX公司所說該《擔保書》無效,但是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是否由股東會參與,在獲取《擔保書》時,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擔保書》上蓋章,占該公司股份80%的大股東XX簽字。因而從形式上講,答辯人完全可以認定XX提供的擔保是合格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據此,基于答辯人無法獲知該擔保書的生成過程,加之答辯人目睹了該公司法定代表人蓋章和蔣偉簽字,對于該公司內部行為,答辯人始終處于善意第三人的角色,繼而無過錯。因此,即使該擔保書無效,答辯人作為善意第三人無任何過錯,根據前述法律規定,擔保人(該公司)與債務人(XX)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即該擔保書無效強調的是對內無效,而并不影響公司對外擔保的效力。
其次,《承諾書》(xxxx年10月20)形成于《擔保書》(xxxx年9月2)之后,在時間上,《承諾書》是《擔保書》的后續行為。作為一個有責任的公司,即便發現《擔保書》沒有經過股東會表決通過,亦應當及時通過股東會確認《擔保書》無效。然而,該公司卻沒有確認《擔保書》無效,而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擔保書》進行了追認。同時,該公司在《承諾書》中明確寫明愿意承擔蔣偉的債務,據此可以認定該公司是通過《承諾書》的形式對蔣偉的債務加以承擔,即債務承擔。至于該公司主張《擔保書》無效只不過是一種推脫償還責任的說辭而已。因此,答辯人認為,《承諾書》對《擔保書》的追認已經再次證明,該公司之前所做的《擔保書》是有效的。
答辯人:
年 月 日
執行異議答辯狀范本2
被執行人:黑某、男、xxxx年*月*日出生、回族、無職業、無固定居住地
申請執行人:黃某、男、xxx年*月*日出生、漢族、職業、住本市河西區
案由:被執行人因不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法院和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的判決,現提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和答辯。
事實和理由:
xxx年3月17日,本案申請執行人黃xx購買了一套沒有辦理產權證的二手商品房,故委托被執行人黑某臨時打工的公司天津市某房地產公司辦理過戶手續,于是黑某代表公司收取了黃某的86685元過戶費用。因該款是在外面中介處收取的,無法加蓋某房地產公司的公章,因此黑某就以個人名義給黃**打了收條。隨后黑某便履行了職務行為,將此款全部如數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張艷艷打的收條為證。后來黃**買房出現變故,沒有再辦過戶事宜,此款就在某公司的賬上未曾使用。
xxx年12月18日,黃**返還財產為案由,將黑某訴至河東區人民法院。xxxx年2月2日,本案開庭時,黑某向法庭說某了事實經過并提交了相應的證據,請求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該公司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以有利于追回這筆款項,最終解決本案的關鍵問題。
庭審中,主審此案的女法官劉某也用了長達半小時的時間,動員黃**的代理人,一個特死性的女人。劉法官反復動員和強調說:“要想把錢要回來,就必須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xxx為共同被告,被告黑某就是個23歲的孩子,他根本沒有經濟能力償還你這8萬多,再說黑某也沒拿這8萬多啊。你要不追加被告,你就是贏了官司最后執行也是個問題,要錢也很有難度。我審理案子十幾年了,還是有一定經驗的,你是原告的特別授權代理,只有你才能追加被告,我完全是為你著想,希望你認真考慮。”劉法官苦口婆心地勸了半小時,可是那個代理女人的答復就是一個:“我們就找黑某要錢,和別人沒有關系,不同意追加被告。”真是好言難勸倒霉鬼啊,于是一審法院無法追加被告,只有判決黑某還錢了。
xxxx年3月17日,黑某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xxxx年5月30日在二審開庭審理中,黑某繼續主張追加某房地產公司和會計張艷艷為共同被告,但是黃**的女代理人還是不同意,同時主審法官也指出:按照法律規定,二審不能追加被告,于是二審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xxxx年9月10日,黑某就本案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遞交民事再審申請書,請求高級法院對本案提起再審,現在還在等待期間,后附民事再審申請書原文。
以上就是本案的基本事實和經過。
綜上所述,本案被執行人黑某認為不能接受被執行的理由如下:
1、黑某沒占有和使用這86685元人民幣,而且早已履行職務行為上交給了某房地產公司的會計張艷艷,對此也有充分的證據加以證某,同時一審法官也心知肚某,反復提醒了黃**的女代理人。
2、需要說某的是,實際占有和使用了這8萬多過戶費用的某房地產公司,是一個頗有經濟實力、身價過千萬的公司,同時該公司還正在河北區經營。黃**不找“真兇”并是有錢的人還賬,非要和黑某這樣一個沒有職業、沒有收入、沒有積蓄、沒有任何經濟能力的窮鬼玩命,實在令人不可思議。假如當初追加某房地產公司為被告,也許這個問題早就解決了,這筆錢早就還上了,都是那個倒霉的女代理人不聽法官的勸,才導致今天這種進退兩難的困境。
3、黑某因不服本案一審、二審的判決,已經向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審申請,目前還在等待之中,最后是什么結果現在也說不清楚,故請求河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斟情等候。
4、黑某現在居無定所,四處流浪,沒有任何經濟來源,自身生存吃飯都是大問題,自然也不能顧及其他事項了。在此也請河東法院執行廳以人為本,權為民用,給黑某一條生路,給百姓一個活下去的可能。
以上是被執行人黑某的答辯,請執行廳給予考慮為盼,謝謝!!!
此致
東區人民法院執行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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