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最新版」
中國綠化基金會是籌集民間綠化資金的重要組織,在林業發展中發揮著籌集民間綠化資金主渠道的作用,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最新版】,歡迎閱讀收藏。
中國綠化基金會章程
(2010年9月3日中國綠化基金會第六屆理事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 中國綠化基金會。英文譯名:CHINA GREEN FOUNDATION。英文縮寫:CGF。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全國性公募基金會,在中國民政部登記注冊,享有“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特別咨商地位”。本基金會立足中國,面向世界,募集綠化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推進國土綠化、維護生態平衡、建設生態文明,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發展。本基金會的任務:依法募集綠化公益資金,接收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的捐贈和政府資助;宣傳發動社會各界積極參與生態建設;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開展綠化公益活動;參與國際綠化合作與交流,提升中國綠化國際影響力。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為800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國家林業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住所:中國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依法接收國內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綠化捐贈和政府資助,滿足捐贈者意愿,組織實施綠化公益項目,開展綠化公益活動;
(二)組織開展大型公益勸募活動,拓寬募捐渠道,募集綠化資金;
(三)開展區域、行業綠化合作,設立地方、行業、企業或個人綠化公益事業專項基金;
(四)開展公眾綠化意識教育宣傳活動,弘揚生態文明,繁榮生態文化;
(五)資助林業和生態領域科學研究、技術推廣和人才培養,促進科技進步與技術交流;
(六)開展國際綠化交流與合作,拓展國際合作領域,爭取國際社會捐贈和資助;
(七)依照國家法律和政策規定,開展綠化基金相關的經營和投資活動,促進綠化基金保值增值;
(八)其它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業務。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設理事25人,每屆任期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愛綠化公益事業,熱心本基金會的工作;
(二)愿意為本基金會的發展作出貢獻;
(三)有較高的社會威望;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工作。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國家林業局、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組織換屆領導小組,報民政部預審通過后,召集全體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二)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同意。
(三)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民政部備案。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在本基金會理事會上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對本基金會理事會的決議有表決權;
(三)對本基金會基金和財產的管理和使用有監督權;
(四)對本基金會的工作有建議權和批評權;
(五)遵守本基金會章程,出席理事會會議,執行理事會決議;
(六)積極為本基金會募集綠化基金,開拓相關業務工作;
(七)積極參加本基金會組織的有關重要活動。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審定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專業工作委員會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的情況下,應召開理事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可委托副理事長召集,或由提議理事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須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理事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以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人。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國家林業局分別選派;
(二)由民政部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民政部、國家林業局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本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本會利益有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本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本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本基金會可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名譽理事。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和較高威望。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 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于3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國家林業局審查并經民政部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代表本基金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聘任或解聘本會顧問和名譽理事,由理事會決定。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本基金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基金會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組織擬訂基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組織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辦公室主任、副主任及財務負責人,報主管單位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經民政部批準登記后,依據基金會的授權開展活動,不具有法人資格。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8111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