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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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電梯安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本市電梯安全工作,保障人身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電梯生產(含制造、安裝、改造、修理)、使用、維護保養、檢驗、檢測以及相關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電梯,包括載人(貨)電梯、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等。具體范圍按照國家規定的特種設備目錄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確定。
第三條(政府職責)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電梯安全工作的領導,督促各有關部門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并建立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電梯安全監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協助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部門職責)
市、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對本市電梯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本市建設、規劃、房屋、交通、工商、公安、安全監管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電梯安全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保險)
本市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投保電梯安全責任保險。
第六條(采用先進技術)
鼓勵電梯生產、使用、維護保養等單位采用先進技術和科學管理手段,提高電梯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強事故防范能力和應急救援能力。
第七條(宣傳教育)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鼓勵新聞媒體、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電梯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
第八條(行業協會)
本市電梯等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可以開展以下工作:
(一)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開展會員單位信用方案建設和信用評級工作;
(二)開展行業信息分析研究,收集、發布電梯維護保養工時、參考價格等行業信息;
(三)組織宣傳咨詢、教育培訓,提高行業服務水平和電梯安全管理水平;
(四)參與相關標準的制定,協助、配合行政管理部門開展技術鑒定、監督檢查、推行電梯安全責任保險等工作。
第二章生產
第九條(電梯生產質量要求)
電梯生產活動應當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禁止將報廢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生產。
第十條(電梯出廠文件)
電梯制造單位(以下簡稱“制造單位”)對出廠的電梯,應當提供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護保養說明等相關技術資料和文件,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次數,并在電梯顯著位置,設置產品銘牌、安全警示標志及其說明。
第十一條(制造單位的責任)
制造單位對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承擔以下義務:
(一)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電梯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二)向電梯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簡稱“使用管理單位”)提供必需的電梯備品備件、技術培訓和其他技術幫助;
(三)對電梯安全運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了解,對運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四)因設計、制造等原因造成電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應當立即停止生產、主動召回,及時告知使用管理單位,并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電梯設置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標準設置電梯;不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不得通過,建設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施工圖審查備案證明,規劃行政管理部門不予發放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車站、機場、客運碼頭等公共交通場所的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應當選用符合相關標準要求的公共交通型電梯。
第十三條(視頻監控設施)
學校、幼兒園、醫院、車站、機場、客運碼頭、商場、體育場館、展覽館、公園等公眾聚集場所和住宅小區的電梯,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和標準,配備視頻監控設施,并保證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遠程監測裝置)
在本市安裝使用的乘客電梯,制造單位應當配備具有運行參數采集和網絡遠程傳輸功能的監測裝置。
鼓勵使用管理單位、電梯維護保養單位(以下簡稱“維護保養單位”)建立電梯遠程監測系統,對電梯運行情況實施遠程監測。
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定電梯遠程監測系統的標準規范,并對制造單位、使用管理單位、維護保養單位的遠程監測系統運用情況實施監督抽查。
第十五條(施工告知)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將擬施工的時間、地點和內容等情況,于施工前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申報監督檢驗。
建設項目需安裝電梯的,電梯安裝單位應當在書面告知時,提供建設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的相關信息。建設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六條(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安全管理要求)
電梯的安裝、改造、修理,應當由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受托單位不得轉委托或者變相轉委托電梯安裝、改造、修理業務。
制造單位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電梯安裝、改造、修理的,應當對其安裝、改造、修理進行安全指導和監控,并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在施工前,編制安全施工方案,落實安全防護措施等現場安全生產條件,并檢查電梯機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是否符合電梯安裝使用要求。
第十七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自行檢測)
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安排專業技術人員,對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活動的過程實行自行檢測。經自行檢測合格的,方可報檢驗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電梯安裝、改造、重大修理的證明文件和技術支持)
電梯安裝、改造和重大修理竣工后,電梯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管理單位提供質量證明文件和監督檢驗證明。
制造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對電梯進行改造的,制造單位應當對改造后的電梯安全性能負責,并提供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文件,承擔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責任。
電梯修理單位應當對重大修理項目更換的電梯部件、安全附件及安全保護裝置明確質量保證期限,在質量保證期內出現質量問題的,予以免費修理或者更換相關零部件。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772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