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
村民自治,簡而言之就是廣大農民群眾直接行使民主權利,依法辦理自己的事情,創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一項基本社會政治制度,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分享的是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供大家閱讀參考。
村民自治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依法實行村民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本村兩個文明建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村委會在村黨支部領導下,在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范圍內實施村務管理,并充分體現“四個民主”的原則,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
第三條 本章程在廣泛征集本村村民意見的基礎上由村民代表會議通過,由村委會組織實施,村民代表會議監督執行。
第二章 村級重大事項聽證會制度
第四條 聽證內容。凡是與農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如村集體土地的承包和租賃、集體企業改制、集體舉債、集體資產處置、種植結構調整、村干部報酬、村公益事業經費籌集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等。
第五條 聽證對象。一般由村民代表、黨員代表、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成員、民主理財小組成員、群眾代表、有關部門領導、專家、技術人員等。必要時可邀請在本村的市、區、鄉(鎮、街道)人大代表、黨代表。
第六條 聽證程序。聽證人員圍繞聽證內容充分發表意見建議或進行解釋說明,聽證會議結束后,由聽證會召集人綜合各方意見,提出建議方案。討論通過后,根據方案實施。
第七條 基本要求。①聽證會召開之前,應事先將聽證會內容、時間、地點向村民公布,村民可以參加旁聽,并發表意見。②建議方案須經應到會村民代表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有效。未獲通過的,由村民代表表決決定是否進行第二次聽證。
第三章 村民代表會議
第八條 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代表、村兩委班子成員組成。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有三分之一的村民代表提議,應當在10日內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組織召集和主持。
第四章 干部管理、村民小組管理
第九條 本村干部考評管理的對象包括村兩委班子成員,工、團、婦、民兵組織負責人及村其他專職干部。
第十條 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如村干部學習制度、值班制度、干部會議制度、廉政勤政制度等。
第十一條 本村劃分為 個村民小組,各村民小組設組長 人,組長由本組村民推薦產生(組長一般應為村民代表),具體負責本組的各項事務,聽取、反映本組村民的意見和建議,教育、組織、帶領本組村民完成村委會布置的各項工作。
第五章 公共事務、公益事業管理
第十二條 村民的水費、電費、有線電視視聽費按季上交,不得拖欠。
第十三條 村委會用于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的各項集資款的使用情況和收支帳目,向村民公布。
第六章 計劃生育管理
第十四條 本村計劃生育工作由村黨支書和村委會主任負總責,由村委會設立計生協會,具體組織開展工作。
第十五條 凡居住本村的村民包括外來暫住人口都必須遵守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服從本村計劃生育各項管理。對違反計劃外生育條例或不服從管理的,村兩委會有權上報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按條例處罰。
第七章 社會治保調解管理
第十六條 為了維護本村社會秩序的穩定,創造一個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村委會設立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委員會,負責本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第十七條 大力開展普法教育,利用宣傳欄、廣播等形式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村民遵紀守法,遵守社會公德。開展社會治安“群防群治”,加強安全防范,大膽檢舉揭發各種違法犯罪和負案外逃的刑事犯罪分子,積極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第十八條 子女應有贍養父母的義務,照顧好老人起居,關心老人的`健康,孝敬公婆,尊老愛幼,鄰里和睦的一種良好社會風尚。弘揚家庭美德、社會公德、職業道德,爭做文明人,爭創文明戶。
第十九條 協助政法機關做好易燃、易爆、劇毒、槍械、管制刀具等危險物品的管理,對私自制造、運輸、貯藏、販賣、使用或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視情節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嚴禁賭博,發現為賭博提供場所、條件的,應予批評教育,不聽勸阻的報司法機關處理。利用封建迷信招謠撞騙者,應予教育、勸阻或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 愛護公物,不準損壞水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生產等公用設施,違者責令其修復或承擔費用,并視情節給予處罰或送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嚴格用電用水管理,禁止偷電、偷水,不得私自鋪設用電、用水管線。村分派的水、電管理員,應按月收取用戶的水、電費,并上報結帳。村民應履行村委下達的各項收費規定。各小組長配合協調工作,如發現偷水,違者視情節給予處罰;偷電由供電營業所負責處理;水電費等拖欠拒交者或無理取鬧,應采取停止供電、供水等措施。
第二十二條 不得成立非法的社會團體等各種幫會組織,如有發現,責令立即解散,并對為首者報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加強對勞改勞教釋放人員、監外執行人員、劣跡人員的管理和幫教工作,村委會指定專人對他們進行監督、教育和幫助。
第二十四條 本村村民不得私自留宿不明身份的人員。為外來人員提供違法犯罪條件或庇護場所的,視情節按本章程由村委會給予酌情處理或報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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