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今起實施
2016年1月1日開始,《留學回國人員申報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正式實施,新版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系統(網址:http://lxrylh.12333sh.gov.cn/lxssb/)也將正式啟用。
《細則》明確申請者畢業高校
對比2010年制定的老版《實施細則》,青年報記者發現有幾處不同。今年實施的《細則》明確規定了想落戶上海學生的畢業高校?!都殑t》規定,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申請者,若想成功申請上海戶口,必須滿足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的條件。
若申請者僅有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則其畢業高校需在世界排名前500名學校名單中,并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才可符合申請落戶條件。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發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在21世紀人才網上公布。據了解,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另外,《細則》中規定,“海歸”若在本市非民辦、合伙制的企業上班,企業的注冊資金需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仍須由單位提出申請。昨日現場工作人員向青年報記者表示,目前辦事大廳還未提供申請的材料清單,公司人事可在幾周后到人才大廈相關窗口領取。
新規:“海歸”創業也可落戶
留學回國人員若選擇在滬創業,實繳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便有落戶上海的機會。本次《細則》中規定,創業者要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對學位有具體要求)或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的“海歸”若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便可提交材料申請。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據了解,若相關單位在2015年12月31日前已在老的留學人員落戶辦理系統中填報了相關信息,符合留學人員落戶條件但尚未提交書面材料的,應于2016年3月1日前,將書面材料提交至我局留學人員落戶受理窗口(上海人才大廈4樓,梅園路77號)進行核驗,逾期請按照新版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系統要求重新進行填報。
現場:多人問詢但無人申報
昨日記者在人才大廈現場的一個小時內,十余位市民便到窗口咨詢新政情況?,F場工作人員表示,截至目前,欲申請上海市戶籍的留學歸國人員,需參照“新規”中列出的材料提交申報。目前未接到補充材料的信息。具體材料列表目前窗口并無紙質版,屆時會在第一時間公布。申請者可到柜臺領取。至于申報流程與具體需要的時間與以往是否有所不同,工作人員表示不方便透露。
一對老夫妻專程從浦東趕到閘北區辦事點,詢問自己孩子的申請事項。前臺工作人員在回答老夫妻提問時表示,昨日為首個工作日,他們也在學習“新政”階段,目前只能以《細則》為準進行解答。
現場工作人員結合自身工作經歷認為,本次新規將回滬創業的“海歸”專門列出,且注冊公司資本最少為50萬,單從該項看來,政策較為寬松。現場工作人員表示昨日多為資訊者,并未有公司前來提交申請材料。
以下為《細則》全文
滬人社外發〔2015〕49號
各有關單位:
現將《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5年12月30日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實施細則
第一條 目的和依據
為貫徹落實人才強市戰略,加大海外人才引進力度,規范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工作,根據《公安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規范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工作有關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號)和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改革的有關要求以及相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申請單位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申請單位為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用人自主權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合伙制事務所以及符合本市產業發展方向、注冊資金在1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信譽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納稅、按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類企業(非企業法人分支機構其上級法人注冊資金應不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第三條 留學回國人員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一)來滬工作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國(境)外獲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
2.在國內“211”高校(見附件1)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中央直屬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養單位碩士畢業生參照“211”高校畢業生執行),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內非“211”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或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并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或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和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國(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獲得本科學歷、學士學位(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國內獲得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學位或取得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赴國(境)外進修、做訪問學者滿1年以上。
同時,符合上述四項條件的人員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應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應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5.其他不符合第2、3項條件,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累計在國(境)外學習時間須滿1年以上;中外合作辦學、聯合培養等性質畢業生應同時獲得國內和國(境)外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不含大專起點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時最近連續12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達到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5倍,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的人員。
(二)來滬創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在國(境)外高校獲得本科、學士及以上學歷學位(本科學歷、學士學位人員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項條件,來本市創辦企業的留學回國人員(注冊資金不少于50萬元人民幣(實繳),本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且為第一大股東(不含股份轉讓、后期資金注入),個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時最近連續6個月在同一單位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職工社會平均工資,個稅繳納情況與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合理對應。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參考英國泰晤士報高等教育副刊、美國新聞與世界報道、QS世界大學排名、上海交通大學2015年發布的學校名單確認后予以公布(見附件2,留學回國人員國(境)外畢業院校參考名單)。上述名單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對新增的院校名單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上海市外國專家局)網站www.21cnhr.gov.cn和www.shafea.gov.cn予以公布。同時,留學人員在國(境)外院校獲得的學歷學位應屬于教育部認可的范圍。
留學人員回國后應直接來上海工作,累計待業時間不超過2年;與申請單位簽訂的勞動(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請之日起有效期在6個月(含)以上(如合同約定有試用期的,需完成試用期后方可申報);留學回國人員年齡須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以上。
派遣人員不屬于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范圍。
第四條 申請的提出
留學回國人員申辦上海常住戶口,須由單位提出申請。單位引進的留學回國人員應為單位緊缺急需并發揮重要作用、擬長期使用的人才。
外國企業在滬代表處和各國駐滬領事館通過具有資質的外事服務單位進行申報。
第五條 單位需提交的材料
除特殊說明外,所有申請材料均核對原件,留復印件。
(一)申請單位介紹信、經辦人員有效身份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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