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網約車新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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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深圳網約車新規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的經營服務和管理。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規定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者,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市堅持優先發展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必要時根據有關規定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
市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經貿信息、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駐深機構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交通出行需求和網約車發展定位,綜合考慮道路資源承載能力、環境保護等因素,建立網約車運力規模動態調整機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章 網約車經營者
第六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中非本市企業法人應當在本市設立分支機構;
(二)在本市有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
(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網絡服務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
(四)平臺服務器設置在中國內地;
(五)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
(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
(七)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八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申請人在取得企業法人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商同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人民銀行等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申請人為非本市企業法人的還應當提供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營業執照,申請人為外商投資企業的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三)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四)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材料;
(五)數據庫接入本市政府監管平臺的情況說明;
(六)辦公場所、經營管理機構、經營管理人員證明材料;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九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事項,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不符合條件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有效期為5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延續許可有效期,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到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二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
網約車經營者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三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四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以下乘用車,登記注冊的車輛所有人為企業或者個人,且車輛在檢驗有效期內;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日期至申請之日未滿2年;
(三)車輛為軸距2650毫米以上的純電動小汽車;
(四)安裝符合國家、廣東省、本市技術標準或者技術規范,具有行駛記錄、車輛衛星定位、應急報警等功能的車載終端;
(五)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
(六)不得違反規定安裝頂燈、空載燈等巡游出租汽車服務專用設施設備,車輛外觀顏色和標識不得與巡游出租汽車相同或者近似;
(七)車輛所有人承諾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注冊登記為個人所有的車輛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所有人應當事先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且名下無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并承諾由本人駕駛該申請車輛提供網約車服務。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注冊之日滿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五條 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至2020年12月31日,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七項、第八項和第二款規定,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車輛,車輛所有人也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一)燃油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排量1750毫升以上、達到我市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
(二)混合動力小汽車軸距2700毫米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取得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2020年12月31日。
第十六條 依車輛所有人申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條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審核通過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審核通過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審核不通過的,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一)個人繼承在本市登記的小汽車的,繼承人可以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并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二)企業合并、分立或者變更經營主體名稱的,在變更《機動車行駛證》后,可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許可變更或者不予許可變更的決定。許可變更的,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時退出網約車經營并強制報廢。
除前款規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退出網約車經營: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的;
(二)車輛所有人為企業,該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三)車輛所有人為個人,該個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被吊銷、撤銷或者注銷的。
網約車車輛依據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退出經營,或者網約車車輛所有人在網約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屆滿前申請退出網約車經營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注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九條 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駕駛員,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本市戶籍或者持有有效的《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
(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且駕駛證載明的初次領證日期至申請之日已滿3年;
(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記滿12分記錄;
(四)無暴力犯罪記錄;
(五)申請之日前3年內無被吊銷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件的記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申請參加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取得考試合格成績的,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向駕駛員核發《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一條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核發與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建立網約車車輛、駕駛員網上聯合審核工作機制。
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信息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材料。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審核。其中,市公安機關負責審核駕駛員的戶籍和本市居住證信息、犯罪記錄情況、駕駛證信息、交通違法記錄以及車輛信息;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根據市公安機關的審核結果,并結合其他條件的審核結果,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相關證明材料清單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市公安機關另行制定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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