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參考范文
答辯人:XX
原告XX有限公司訴被告XXX居間合同糾紛一案,現答辯人作為被告依法答辯如下:
第一、XXX夫婦為改善居住條件,20xx年9月5日通過南京XX有限公司尋找合適房源,原告業務員僅帶被告XX看過一處房產即忽悠被告簽訂《南京市存量房交易合同》(以下稱該合同),約定賣房者將位于秦淮區石鼓路XX的房產出賣給XX夫婦。但是簽訂該合同后,XX發現該房產商業用房率較高,人員繁雜,不適宜家庭長期居住,且XX夫婦即準備要生孩,不適合在此環境下靜養。XX有限公司在給XX介紹此房時故意隱瞞上述情況,誤導XX倉促簽訂該合同,該房屋的狀況與XX的實際需求出現嚴重偏差。
第二、三方簽訂的'該合同明確約定乙方主體為XX,但是落款簽字僅僅只有XX簽字。同時,原告要求XX簽署了承諾書。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作出重要處理決定的,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本案中,對于購買房產如此重大的事項,需要經過夫妻雙方的同意,作為專業機構的原告在明知XX沒有得到XX授權的情況下,唆使XXX簽訂了三方合同。原告要求XXX簽署的承諾書也足以表明原告不是善意第三人。該合同簽訂之后,XX也沒有追認,因此依據合同法的規定,該合同為效力待定合同,未經追認應認定為合同未生效。
第三、秦淮區石鼓路XX的房產于XXX年XXX月XXX日通過原告賣給他人,原告因此也獲取了中介服務費。因此作為原告,不存在因此次交易無法達成而造成的損失。
綜上所述,被告不應承擔任何中介服務費,此次交易中,原告存在欺騙行為,為了賺取中介費,在明知XXX沒有取得XXX授權的情況下,簽訂該合同。原告應該自行承擔后果。
答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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