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為了保護東江水系的水質,防治污染,制定了《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
(2002年3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0年7月23日廣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東江水系的水質,防治污染,保障水系沿岸城鄉用水及對香港供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東江水系的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東江流域(以下簡稱“流域”)內的干流、支流、湖泊、水庫、渠道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質保護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和跨行政區域水體適用的水環境質量標準,制訂轄區水質保護目標,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對實現該目標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水污染防治項目列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并安排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集中處理項目的資金。
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各類投資主體建設、經營處理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設施。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責任保護水系的水質,有權對污染水環境的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對保護水系水質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省人民政府和流域內各級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
第二章 管理部門及其職責
第六條 省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水系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組織制訂水系水質保護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劃定飲用水源保護區,組織水質監測工作,公布水質狀況,查處水污染事故。
第七條 省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協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水質保護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參與水系水質保護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計劃的制訂;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和水質監測工作;提供水文資料。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農業環境保護,加強對農藥、化肥、除莠劑的使用管理;對流域內禽畜養殖業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加強監督管理。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森林環境保護,對流域內水源涵養林、護岸林等生態公益林統一規劃,加強對生態公益林保護和建設的監督管理。
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地質環境監測、管理,對流域內的礦山地質環境實施監督管理。
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供水水源保護以及供水設施、排水設施和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及其他廢棄物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與管理。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船舶污染水域環境的監督管理,檢驗船舶的防污設備,監視港區水域,查處船舶違章排污事故。
港務管理部門負責收集、處理港區內船舶污水和廢棄物。
公安部門負責監督管理劇毒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陸域運輸、貯存和使用,防止污染水體。
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飲用水源的衛生監督管理,參與飲用水源保護區的劃定。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八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地表水環境功能區劃及水資源保護規劃合理規劃產業布局,優化產業結構。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必須把保護飲用水源和防治水污染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建設和完善城市排水管網和污水處理設施。
第十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兼顧,合理開發、利用和調度東江水資源,保持水庫的合理水位,調節枯水、豐水期流量。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確定水庫壩下最小泄流量時,應當維持下游水體的自然凈化能力,并征求同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流域內生態公益林的建設和保護的監督管理,保持水土、涵養水源,增強東江水系的自然凈化能力。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水系水質控制目標,編制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劃,并把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階段分配到各市、縣所屬河段。
對已超過水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的地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得批準新建、擴建、改建可能增加水污染排放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確需建設的,必須先削減本地區的污染負荷,并征得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
第十三條 流域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源取水口和東深供水工程東江取水口一定范圍的水域和陸域,劃定飲用水地表水源一、二級保護區,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 排污單位排放污染物超過正常排放量或者發生其他突然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體污染時,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同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并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在流域內的集中式供水水源和東深供水工程水體受到嚴重污染的緊急情況時,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強制性的應急措施。
第十六條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有關部門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時,被檢查單位必須配合檢查并如實提供與水污染防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檢查人員應當為被檢查單位保守商業秘密。
第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東江水系水質保護專項資金,用作上、中游水系水質保護經費。
水質保護經費的使用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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