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南寧市發布了新的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全文,希望大家喜歡!
南寧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規范工程建設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建設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構筑物的修繕、拆除等有關活動以及實施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工程、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
第四條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實行政府指導監督、企業自控負責、行業自律協調、公眾監督評議的工作機制。
第五條 政府推行建設工程擔保、建設工程保險等制度保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鼓勵建設工程擔保、保險機構及相關行業協會參與建設工程事故預防宣傳培訓、風險控制管理、檢查考評等工作。
第六條 鼓勵參與工程建設的單位采用全過程持續改進的管理方法和先進的科學技術提高建設工程的建設水平。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七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行業管理工作,組織制定全市統一的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程序和標準,建立全市建設工程項目和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參與工程建設單位(以下統稱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及有關從業人員評價考核體系。
城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職責負責本轄區內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水利、國土、園林、人防、文物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有關專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監督、質量技術監督、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
第八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專業工程主管部門(以下統稱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委托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量安全監督機構)負責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接受委托的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制度,并配備相應的質量安全監督人員和檢驗、檢測裝備。
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經考核合格后方可從事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工作。
第九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建設工程管理要求、執行標準、舉報方式和建設工程項目基本情況、驗收及監督抽查結果,以及建筑業企業、從業人員誠信評價記錄等信息。
第十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對建設工程實施監督管理:
(一)核查建設工程項目的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登記及建筑施工許可手續辦理情況;對手續不全的,應當責令建設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機構(以下簡稱檢測機構)按相關規定對已施工部位作檢測,并補辦有關手續。
(二)對建設工程參建單位項目負責人作監督告知。
(三)抽查建設工程項目執行國家、地方及行業建設工程標準、規范的情況。
(四)核查建設工程參建單位及有關人員的資質、資格,抽查其質量安全檢驗評定結果和建設工程驗收結果。
(五)抽查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和其他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關鍵部位以及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質量。
(六)抽查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等重大危險源的設計、施工方案的評審、審批、監測情況。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在履行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文件、資料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費用支付、使用憑證。
(二)建設工程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時,責令限期改正;安全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三)對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涉嫌偷工減料、弄虛作假、不按規定進行建設工程驗收、不按規定對質量安全隱患進行整改的,可以責令重新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質量安全檢驗評定和建設工程驗收。
(四)對未按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進行整改,以及發生質量或者生產安全事故的項目,核查建設工程參建單位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資質條件;對不符合條件的,責令該單位參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停止施工。
(五)在施工現場發現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的,責令責任單位將同一批次的建設工程材料清理退出施工現場;不合格建設工程材料已經使用于建設工程實體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對建設工程實體采取檢測鑒定、加固、拆除返工等處理措施,或者對涉及的工程實體進行設計復核、重新組織工程驗收。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二條 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采用建設工程實體隨機抽檢方式對建設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檢測。監督檢測費用由同級財政撥付,不得向被檢測單位收取。涉及建設工程結構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測,檢測比例及檢測項目應當符合規定標準。
第十三條 鼓勵公民參與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監督評議。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管理的行為,均有權向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并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采取適當的保密措施。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在主體結構驗收和竣工驗收前向公眾各開放一次,公眾可以進入施工現場對建設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監督評議。施工單位應當為進入施工現場的公眾提供安全保障和進行監督評議的便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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