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實施
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了《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實施,歡迎大家閱讀。
為了更好地保護購房者的權益,從本月1日起實施的新版 《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增了住宅手冊、建設方案和竣工公示三大制度,其中明確規定,商品房須有說明書和保修證。目前住宅使用手冊正在設計編制中,將于年底印發實施。
住宅手冊年底印發實施
新《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約定按時交付商品房,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冊。商品住宅使用手冊應當包括住宅使用說明書和住宅質量保證書,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統一監制。其中,住宅質量保證書載明了保修單位、保修范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等內容。如果房屋出現質量問題,開發企業應當按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及時維修。住宅使用說明書載明了平面布局、房屋結構、特殊工藝、性能指標、管線走向等,便于用戶根據生活習慣在結構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個性化改造,為裝修提供方便。
記者了解到,我市在2015年就下發過通知,要求房地產企業交房時提供商品住宅使用手冊,雖然大部分企業都能做到,但還是有部分企業隨意增刪手冊條款,或者根本就不提供手冊。因此,新條例將住宅手冊納入其中,從法律法規的層面強制要求房地產企業交房時提供住宅手冊,并使用統一標準文本,不得隨意增刪。目前該手冊正在設計編制中,將于今年印發實施。
“商品住宅使用手冊包含的各部分條款,明確宣告買房人的權利內容及范圍,提醒消費者購房時應作出合理約定,以減少以后不必要的糾紛,避免了日后奔波之苦。 ”市城鄉建設委房地產開發管理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手冊還為消費者購房后可能發生的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與提示,使得購房者在維權時有了書面依據。
開發商交房前五日需公示
針對延期交房的問題,新《條例》也新增了兩項制度,防止開發商的“拖延癥”。 《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或者劃撥決定書規定的開竣工時間、條件要求進行開發項目建設,并在辦理施工許可前制定開發建設方案。開發建設方案應當載明開發期數、開發進度以及配套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的建設進度、交付使用時間等內容。通過開發建設方案備案,開發主管部門可以清楚掌握每個開發項目建設的總體安排、建設內容和進度情況,對開發過程中的關鍵節點出現延遲的,及時預警并督促企業調整方案、加快建設,以保證項目按期交付。
還有個別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未進行竣工驗收或者不符合交付使用條件的房屋強行交付業主使用,以逃避可能因此產生的延期交房違約責任,從而造成社會矛盾和糾紛。為此,《條例》規定,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應當通過規劃、工程質量、公安消防等法律、法規規定的驗收,并取得相關驗收合格文件或者憑證。住宅小區等群體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還要取得供水、供電、供熱、供氣、排水、通訊等基礎設施投入使用的證明文件。房地產開發企業要將開發項目各項驗收合格和投入使用的證明材料于項目交付使用前五日在交房現場醒目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通過明確標準、證明公示,確保驗收結果陽光、透明,擴大業主用戶的知情權,便于業主維護合法利益,減少因信息不對稱引起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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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2016年4月28日青島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四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房地產開發經營行為,維護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經營,實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開發的管理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承擔;市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房地產經營的管理工作。
區(市)城鄉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分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開發、經營的管理工作。
發展改革、規劃、土地、城市管理、工商、財政、價格等有關部門和金融監管機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 房地產開發經營應當遵守城市風貌保護、文物保護和風景名勝區管理等法律、法規,保護生態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體現城市地域特征和風貌。
房地產開發建設應當符合海綿城市建設要求。推廣海綿型建筑與小區。
鼓勵開發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突出建筑使用功能以及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保。
第二章 房地產開發企業
第五條 房地產開發應當由依法設立并取得資質證書的房地產開發企業進行。
第六條 新設立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暫定資質,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營業執照;(二)企業章程;(三)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四)專業技術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關系證明;(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七日內,向符合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核發暫定資質證書。
第七條 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一年。需要延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企業開發經營進展情況延續其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延續期限可以與項目開發期限一致。
自領取暫定資質證書之日起一年內,未取得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暫定資質證書有效期不予延續。
第八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應當在變更后二十日內向市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房地產開發企業變更主要工程技術、財務、統計等業務負責人的,應當將新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和勞動關系證明報送市房地產開發管理機構。
第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要求向統計、城鄉建設、房屋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統計資料。報送的統計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第十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并納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
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應當記載企業守法守信、社會監督與評價等信息,并同時記載其主要投資人的信用信息。
實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承諾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承諾遵守情況應當納入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信息檔案。
第十一條 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企業信用信息檔案定期進行房地產開發企業信用狀況評價,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建立房地產開發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制度。各相關部門應當建立聯動響應和約束懲戒機制,對列入名單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在資質管理、用地、融資、建設、預售、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予以限制。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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