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章程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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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兒園章程示范文本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制定依據】為適應現代教育和學前教育發展的需要,深化教育改革,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積極推進素質教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園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幼兒園名稱與地址】本園全稱:xx市 鎮 幼兒園。
園所地址: 。
第三條 【幼兒園性質】本園由 舉辦,屬公辦(或集體辦)幼兒園。
本園為公辦(集體辦)全日制(或寄宿制) 級幼兒園,具有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說明:幼兒園等級以評定的省、市等級為主填寫,未評級則不填寫。)
第四條 【辦園基本規模】本園面向 招生,招生對象為3-6歲的幼兒。辦園規模為 個班級, 人。園區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教職工宿舍 平方米。
(說明:辦園規模是指幼兒園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的班級個數和在園幼兒人數,它決定幼兒園教職工的應有編制人數,也是幼兒園用地面積、園舍建筑面積和設施設備配置指標的基本依據。)
第五條 【辦園理念與宗旨】……
(說明:幼兒園應將辦園核心理念、價值追求在本條予以凝煉概括,并適當展開闡釋。同時應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保證教育質量”)
第六條 【培養目標】……
幼兒培養目標為 ……
教師發展目標為 ……
(說明:幼兒園應圍繞辦園核心理念分款列項提出幼兒培養目標與教師發展目標,并可具體展開,如:幼兒培養目標應凸顯在國家教育部《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指南》指引下本園所要培養目標的具體化、特色化;教師發展目標中應參照《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體現現代教育理念、師德要求并作為引領。)
第七條 【文化精神與辦園特色】……
(說明:幼兒園應依據園情將本園文化精神、特色品牌等在本條加以全面而精煉地闡述,可進一步選擇編寫諸如園訓、教風、口號、誓詞等教職工信條。)
第八條 【幼兒園標識】……
園標、園旗、園歌、園徽、紀念日……
(說明:此條款應依據園情選擇編寫,幼兒園重大紀念日以及園報、園刊名稱等均可在此體現。)
第二章 幼兒園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條 【幼兒園權利】幼兒園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幼兒園章程依法辦園,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幼兒一日活動。
(三)依據《幼兒園工作規程》的規定招收幼兒。
(四)幼兒園在教育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妥善管理與使用幼兒園的設施和經費。
(五)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保育教育活動的非法干涉。
(六)依法維護幼兒園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說明:幼兒園權利包括:自主管理、招收幼兒、保育教育、聘任考核、財產管理、維護秩序等。)
第十條 【幼兒園義務】幼兒園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完善課程改革,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三)維護幼兒、教師以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的方式為家長或監護人了解幼兒在園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條件。
(五)遵照市物價部門核定標準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幼兒家長、社會及教育主管部門監督。
(說明:幼兒園義務包括:遵紀守法、貫徹方針、維護權益、知情保障、合理收費、接受監督等。)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一條 【園長負責制】幼兒園實行園長負責制,園長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對內主持幼兒園全面工作。
第十二條 【園長職權】幼兒園園長依法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組織制訂并實施幼兒園的章程、發展規劃;
(三)負責建立并執行各種規章制度、工作計劃,并負責組織實施、檢查和評價;
(四)領導幼兒園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完善崗位設置,維護幼兒園秩序;
(五)負責幼兒園日常事務管理,主持園務會議審議重大事項并作出決策;
(六)領導學前教育課程實施,領導保育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七)負責教職工隊伍建設,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并給予獎懲。
(八)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政治、業務學習,并為他們的業務培訓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九)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十)組織和指導家長工作。
(十一)負責與社區聯系和合作。
第十三條 【園務委員會】本園在園長領導下建立園務委員會,負責審議幼兒園章程、發展規劃和其他重大規章制度、人事與財務方案等園內重大事項。
(說明:園務委員會成員通常由領導班子成員或擴大至中層干部組成,人數為單數。園務委員會主任一般由園長擔任。重大事項決策時也可召集由普通教師代表、家長委員會代表、社區代表參加的擴大會議。)
第十四條 【管理機構】副園長協助園長做好管理工作。
本園下設 、 、 和 等職能部門,分別承擔相應的管理職能。
各職能部門及常設機構各司其職,分工合作,提升管理效能,確保各項工作圓滿完成。
(說明:幼兒園內部職能部門各地并不一致,可依據園情選用。)
第十五條 【工會與教代會制度】本園建立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保障教職工參與幼兒園民主管理和監督。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審議建議權、審議通過權、評議監督權。凡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和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有關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的辦法,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工會作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落實,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說明:本條第二款依據2011年12月8日發布、2012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育部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9145.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