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近日,民航局發布了《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按照通用機場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 通用機場根據其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
A類通用機場:即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的通用機場;
B類通用機場:即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除A類通用機場以外的通用機場。
A類通用機場分為以下三級:
A1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2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5~9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3級通用機場:除A1、A2級外的A類通用機場。
本辦法所稱商業載客飛行,指面向公眾以取酬為目的的載客飛行活動。
第四條 新建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取得場址行業審核意見。
第五條 通用機場應當按本辦法要求取得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開放使用。
第六條 通用機場辦理許可證,應當由機場運營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
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通用機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通用機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通用機場運營人在申請許可證過程中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場址審核
第九條 通用機場場址審核由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場址說明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通用機場擬定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對鄰近機場產生影響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 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當說明擬定場址的有關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場址的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場地狀況、建設內容(含可能的未來規劃);
(二)機場運行的相關影響因素,包括空域條件、氣象條件、電磁環境、凈空環境、環境影響以及與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相容性。
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由具有咨詢、設計等相關資質的機構編制。相關材料如需相關部門認可的,應取得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通用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報送的場址說明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如需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擬定場址進行現場踏勘,復核報告內容,對報告提出可能的補充要求。
第三章 A類通用機場的使用許可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A類通用機場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運營人對機場具有運營權;
(三)機場飛行場地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四)具有對飛行場地進行檢查和維護的制度安排;
(五)具有符合本辦法附錄一要求的《機場手冊》并載有體現本條除第(一)、(二)項之外對應要求的具體內容;
(六)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A1級和A2級具有跑道供固定翼飛機起降的機場(以下簡稱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具有機坪運行管理制度;
(七)具有滿足本辦法附錄二要求的消防能力;
(八)具有針對航空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對于A1級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九)具有為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車輛誤入機場活動區以及體型較大的動物進入機場活動區的管控措施;
(十)具有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
第十三條 申請A類通用機場許可證,機場運營人應當按本辦法附錄三要求報送《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及申請書列明的附件材料。
第十四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申請書》后,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以及文件復印件與原件不符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三)申請材料齊全、正確、符合規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受理申請,接收申請文件,同時向申請人出具受理通知書,退還有復印件的文件原件;
(四)經過一次告知補正后,申請材料仍不齊全、不正確,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做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向申請人書面告知理由,退還申請文件。
第十五條 對于已受理的許可證申請,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審查的,經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審查期間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對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條件的,應當做出準予許可的決定,并向申請人頒發A類通用機場使用許可證(見附錄四),同時報送民航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做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將不予許可的決定及理由書面通知申請人,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民航地區管理局在對使用許可證申請審核過程中,可以要求申請人提供相關補充材料,所需時間不計入工作日。
第十六條 取得A類許可證的通用機場(以下簡稱“持證機場”)運營過程中相關信息發生變化,與許可證或《機場手冊》載明信息不符的,通用機場運營人應當向民航地區管理局報告,并提交變更部分的說明資料。
第十七條 民航地區管理局收到通用機場運營人關于相關信息變化的說明材料后,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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