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如何修改
新版的《云南省撫仙湖保護條例》作了如何修改?那么,下面就由CN人才網小編給大家介紹吧,希望大家喜歡。
(2016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一、將第五條改為第三條,修改為:“撫仙湖的保護和管理工作遵循保護優先、科學規劃、統一管理、綜合防治、全面保護、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二、將第四條改為第五條,第一款修改為:“撫仙湖最高蓄水位為1723.35米(1985國家高程基準,下同),最低運行水位為1721.65米。”
三、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澄江縣、江川區、華寧縣(以下簡稱沿湖縣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撫仙湖保護工作。”
第三款中的“各鎮人民政府”修改為:“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四款修改為:“玉溪市和沿湖縣區(以下簡稱市、縣區)人民政府公安、國土、環保、住房城鄉建設、農業、林業、水利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撫仙湖的保護工作。”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鼓勵撫仙湖保護范圍內的村民委員會(社區)和村(居)民小組通過制定村規民約等方式,組織和引導村(居)民參與撫仙湖保護。”
四、將第八條、第九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玉溪市人民政府設立撫仙湖管理機構,對撫仙湖實施統一保護和管理,履行下列主要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執行有關法律、法規;
“(二)組織編制撫仙湖保護和開發利用總體規劃、制定撫仙湖水量年度調度計劃,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審核,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制定撫仙湖保護管理措施,報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四)執行年度取水總量控制計劃,管理海口節制閘和隔河調節閘,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實施取水許可制度,發放取水許可證,征收水資源費;
“(五)制定撫仙湖漁業發展規劃、捕撈控制計劃,規定捕撈方式和網具規格,登記、檢驗漁業船舶,發放捕撈許可證、垂釣證,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
“(六)發放非機動船入湖許可證,負責水上安全管理工作;
“(七)組織撫仙湖保護、治理、開發、利用的科學研究;
“(八)配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建立撫仙湖水質監測、預警制度;
“(九)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設置界樁、標識標牌;
“(十)在撫仙湖一級保護區集中行使水政、環保、漁政、水運及海事等部門的部分行政處罰權,其實施方案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擬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玉溪市人民政府在沿湖縣區設立的撫仙湖管理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承擔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的具體工作。”
五、將第十條改為第八條,修改為:“市、縣區撫仙湖保護和管理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征收的撫仙湖資源保護費、水資源費、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按照規定上繳財政。”
六、刪除第二章章名。
七、將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玉溪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星云湖的水污染治理,星云湖水質未達到國家《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規定的Ⅰ類水標準時,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星云湖湖水流入撫仙湖。”
八、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修改為:“撫仙湖水量調度應當保證湖水水位不低于最低運行水位,并且滿足海口河沿河居民的生活、生產及河道生態用水流量。需要在最低運行水位以下取用湖水的,由玉溪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九、將第十三條改為第十二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新建、擴建或者擅自改建建筑物、構筑物,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的環境監測、執法船停靠設施除外”。
第四項修改為:“(四)新增住宿、餐飲等經營服務活動或者在漁溝、漁洞、湖岸灘地搭棚、擺攤、設點經營等”。
第十項修改為第十五條第五項。
第十二項改為第十一項,修改為:“(十一)損毀水利、水文、航標、航道、漁標、科研、氣象、測量、界樁、環境監測和執法船停靠設施”。
增加兩項,作為第十二項、第十三項:“(十二)將蓄電池置入水中進行燈光誘捕;
“(十三)損毀標識標牌、環衛設施”。
將第十三項改為第十四項,修改為:“(十四)在水域清洗車輛、寵物、畜禽、農產品、生產生活用具和其他可能污染水體的物品”。
增加四項,作為第十五項至第十八項:“(十五)亂扔生活垃圾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等廢棄物;
“(十六)露營、野炊;
“(十七)擅自設立廣告牌、宣傳牌;
“(十八)放生非撫仙湖土著水生生物物種”。
十、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第三款修改為:“玉溪市人民政府可以在二級保護區內劃定并公布禁止開發的區域。在二級保護區其他區域開發的,應當嚴格控制,限制開發強度、人口密度,并經玉溪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批準的開發項目,開發項目方應當進行生態補償,具體辦法由玉溪市人民政府按照程序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經批準的開發項目,不得破壞和污染地下水系。”
十一、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增加三項,作為第五項至第七項:“(五)獵捕野生鳥類、蛙類;
“(六)損壞景物、破壞自然景觀和林園植被、名木古樹、漁溝、漁洞;
“(七)銷售不可自然降解的泡沫塑料餐飲具、塑料袋”。
十二、將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七條,將第一款修改為:“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大撫仙湖流域環境保護和生態建設力度,預防、控制生態退化,防止水污染和水土流失;25度以上坡耕地實行退耕還林還草;營造水源涵養林,保護自然植被;實施國土整治、地質災害防治和水環境綜合治理,實行入湖河道治理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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