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辯狀模板及寫作技巧
民事答辯狀如何寫?下面請看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民事答辯狀模板及寫作技巧,供大家閱讀參考。
民事答辯狀模板1
答辯人:(填寫單位名稱或個人姓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 性別: 年齡:
工作單位: 職務: 電話:
被答辯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職務: 電話:
答辯人于____年___月___日收到貴院轉來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因______合同糾紛一案的《應訴通知書》和《民事起訴狀》副本及有關材料,現就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提出答辯意見如下:(答辯事由)
一、
二、
三、
(答辯要點和具體理由)
此致
北京市ΧΧ人民法院
答辯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簽字或名章):
年 月 日
附:本答辯狀副本1份
民事答辯狀模板2
答辯人王某,男,**歲(****年×月×日生),漢族,出生地××市××縣,**文化,農民,住××市××縣××鎮××村,電話******。
答辯人因與本案上訴人李某土地使用權確權糾紛一案,現針對上訴人的上訴理由答辯如下: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正確,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有誤沒有任何依據。
上訴人稱****年**月份,其通過中介與被上訴人把位于*××街**號的房產賣給被上訴人,約定房款****元,上述事實在一審法院判決書中得到了確認,并無對事實認定錯誤,至于上訴人稱被上訴人要把繳稅憑證給上訴人,且被上訴人擅自修改房款等,純屬無中生有,且也不屬于本案爭議焦點。另外,上訴人在上訴狀中也未能說明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中錯在何處,所以,上訴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不成立。
(二)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對土地使用權有明確的約定。
在被上訴人向一審法院提交的房屋買賣合同中,第三條即規定“甲方將房產移交給乙方時,該房產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一并轉移給乙方。”因此,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當初的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土地使用權進行了明確的約定。
三、上訴人稱一審法院超出被上訴人訴訟請求作出的第二項判決違反了民事審判不告不理原則是無效的,該理由不能成立。
一審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判決上訴人協助被上訴人辦理過戶手續是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屬理應包含的內容,因為既已確認該土地使用權歸被上訴人,如果上訴人不配合被上訴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證過戶手續,僅僅一審法院判決書中確認其土地使用權是沒有實際意義的。
綜上所述。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合法、合理。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上訴,維持原判。
此致
××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王某
xxx0年×月×日
附:
1.本答辯狀副本1份;
2.其他證明文件×份。
民事答辯狀寫作技巧
一、掌握答辯狀各部分的寫法
1.首部
(1)標題:居中寫明“民事答辯狀”字樣。
(2)答辯人的基本情況:
寫明答辯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工作單位和職務、具體住址、聯系方式等。
當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寫明其名稱、所在地、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與職務。
(3)答辯緣由:寫明答辯人因XX案進行答辯。
(4)答辯請求:寫明答辯人的要求和主張。
2.正文:事實和理由
應針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進行反駁與辯解。清晰地闡明自己對案件的主張和理由。
證據:答辯中有關舉證事項,應寫明證據的名稱、件數、來源或證據線索。有證人的,應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等。
3.尾部:包括致送人民法院名稱。答辯人簽名、蓋章。答辯時間。如果委托律師代書答辯狀,應在最后寫上代書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名稱。
附項:在附項中,應注明有關的人證、物證、書證等。
二、把握答辯狀的`基本要求
1.要尊重案件事實
各類案件的案情往往比較復雜,之所以訴至法院,往往爭議分歧也較大。因此,尊重糾紛的案件事實,如實地、全面、準確地反映案情,是答辯人幫助法院分清是非曲直,依法裁判的前提和基礎。
2.要有鮮明的針對性
被告或被上訴人在答辯狀中,要特別注意對原告或上訴人在起訴狀或上訴狀中提出的訴訟請求、事實、理由及根據,明確寫出自己承認哪些,否認哪些,否認的理由和根據是什么。對起訴狀或上訴狀中的無理之處進行反駁,并提出自己的理由、證據及具體要求。
3.要緊扣爭議的焦點
答辯狀應根據雙方當事人在糾紛中的爭議焦點,以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來反駁原告或上訴人關于實體權利的請求,而不能回避焦點,糾纏枝節,或面面俱到,贅述案情,不得要領。
4.要科學地運用反駁和立論的方法
反駁的目的是使對方敗訴或減輕自己的義務和責任。運用反駁方法時,一是要抓住對方在訴狀、上訴狀中所陳述的錯誤事實,或所引用法律上的錯誤,作為反駁的論點;二是由答辯人列舉出事實與證據,作為反駁訴訟請求的論據;三是運用邏輯推理論證。運用反駁方法時,要尊重事實,抓住關鍵,尖銳犀利。
立論的目的是提出自己的主張。立論時,在反駁的基礎上,從整個事實中經過歸納,提煉出答辯人的觀點。提出法律根據,舉出客觀證據,列出事實憑據作為立論的論據。經分析論證,得出結論。其邏輯過程一般是先“破”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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