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園條例「全文」
《西安市公園條例》將于2016年10月1日實施,并規定,公園管理機構應在公園內劃定安靜休憩、健身、娛樂等區域,并設立顯著標識。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西安市公園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公園,是指具有良好的園林景觀和較完善的配套設施,具備改善生態、美化環境、休閑游憩和防災避險等功能,并向公眾開放的場所,包括綜合公園、專類公園和社區公園等。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規劃、建設、服務和管理。
法律、法規對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濕地公園、森林公園、地質遺跡保護區及歷史文物景區等的管理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第四條 本市公園事業的發展應當體現公益性質,堅持政府主導、統一規劃、合理布局、規范服務、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園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并將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保障公園事業的健康發展。
第六條 市城市管理部門是本市行政區域內公園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區、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根據市城市管理部門的委托,負責本開發區范圍內公園的監督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國土資源、林業、水務、文物、環境保護、市政公用、宗教、工商、公安、價格、交通、質監、體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公園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服務和管理工作。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其行政管理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確定管理單位或者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等方式確定管理單位,非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由建設單位確定管理單位,并向所在區、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或開發區管理委員會備案。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公園的管理單位及其地址、電話等相關信息。
第八條 公園實行名錄和分類、分級管理。公園名錄、類別、等級的確定和調整,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相關規范和標準提出意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公園相關行業協會應當建立健全行業自律制度,加強行業培訓和交流,協助公園行政主管部門開展行業監督管理,促進公園事業健康發展。
第十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以投資、捐贈、資助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接受捐贈、資助的單位,應當將收到的財物登記造冊,并向社會公示使用情況。
第二章 規劃和建設
第十一條 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組織編制本市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納入城鄉規劃。
閻良區、臨潼區、長安區、高陵區和市轄縣的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由所在區縣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規劃、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的編制,應當明確規劃布局、功能形態、控制原則、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等,涉及已公布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的,應符合文物保護專項規劃的相關要求。
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通過論證、聽證等方式征求專家和公眾的意見。專項規劃草案公示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二條 編制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應當遵循分布均衡、功能完備的原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區、縣至少規劃建設一個綜合公園;
(二)結合歷史人文、自然保護資源以及市民群眾多樣化需求,規劃建設專類公園;
(三)在交通方便、公共服務設施集中的地方以及大型居住區附近建設社區公園;
(四)新建居住區應當按照居住區設計規范配置相應的公園綠地,舊城區改造應當結合改造規模和周邊公園布局情況,確定公園建設規劃;
(五)結合城鄉統籌建設、城鄉環境整治等,在城市道路紅線以外建設以綠化為主的街旁游園,并配備相應設施;
(六)與城市道路、交通等基礎設施相協調,合理設置自行車停放場地、預留公交車停靠站點,并保障公園內交通微循環與城市綠道綠廊等慢行交通系統有效銜接。
第十三條 公園應當按照依法批準的土地用途和規劃進行建設。
規劃確定的公園和已經建成的公園,其用地范圍、性質和綠線應當嚴格保護,非經法定的規劃修改程序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四條 規劃、國土資源、城市管理、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劃定的建設控制地帶保護范圍實施嚴格管控。劃定的具體保護范圍,應當向社會公布。
公園周邊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筑物的高度、外形、體量、色彩應當與公園景觀和環境相協調。
第十五條 公園設計應當以植物造景為主,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體、植被等自然、人文條件,注重人文景觀,豐富文化藝術內涵,提升公園品質和功能。
遺址公園的設計應當遵守文物保護的規定,以歷史文化遺址保護為主,利用現有地形地貌等自然環境,展示文化遺產的歷史價值。
第十六條 公園設計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設計方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安全標準、本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和公園建設與保護專項規劃;
(二)公園基礎設施的設置符合相關設計標準;
(三)公園出入口的設置符合道路交通規劃要求。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建設單位應當將設計方案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大型及重點區域公園設計方案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經依法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批。經批準的公園設計方案總平面圖,應當在公園顯著位置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公園設計。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和擴建公園項目,公園的綠地面積應當不少于公園陸地總面積的百分之六十五。
公園內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其高度、外形、體量、色彩應當與周圍景觀、環境相協調,不得損害自然景觀和人文景觀,不得建設與公園功能無關的建(構)筑物和其他設施。
已建成公園的綠地面積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各類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和河道兩側以及荒灘、荒坡、荒地,有條件的應當結合周邊環境建設公園。
第十九條 公園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應當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對不符合綠化強制性標準、未完成工程設計內容的公園建設項目,相關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為其出具同意竣工驗收的意見,建設單位不得出具竣工驗收合格報告。
第二十條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按照《公園設計規范》等技術規范進行設置,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相協調。
公園主要園路、活動廣場、出入口、公共廁所等處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公園應當配套建設健步道、綠道等設施。
第二十一條 公園內應當按照規劃要求設置功能配套設施,嚴格控制設置商業服務設施。
公園內的餐廳、茶座、咖啡廳、商亭等配套服務設施應當統一規劃,與游客容量相適應,嚴格控制數量和規模。
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和依托歷史建筑建設的公園,禁止設立會所、夜總會等高檔商業設施。
第二十二條 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應當按照公園建設和保護專項規劃在公園游樂區域內集中設置,并符合國家、省有關技術規范和安全標準。政府投資建設管理的`公園應當嚴格控制游樂設施的設置。
公園內新設置游樂設施,應當由公園管理單位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新設置游樂設施屬于特種設備的,應當向質量技術監督行政管理部門辦理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新設置游樂設施屬于船舶的,應當經船舶檢驗部門檢驗合格,并向海事管理機構登記。大型游樂設施應當進行安全風險評估,由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公園游樂區域由公園管理單位按照經審查批準的規劃和設計方案確定,游樂區域需要調整的,報原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承擔防災避險功能的公園,根據災害類型、承擔的主要功能以及相應的規劃建設要求,建設應急避護場所和設施,并設置顯著的指示標志。
第二十四條 公園內設置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和其他市政設施,應當符合公園景觀和相關安全規范要求,避開游客活動密集區域和主要景點,不得危及游客安全,不得影響植物的生長。
公園內已建成的水、電、燃氣、通信等管線不符合前款要求存在安全隱患的,管線產權單位應當按照要求進行整改。
第二十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公園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
因城市建設需要臨時使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征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臨時用地手續。
已建成的公園應當嚴格控制地下空間開發。確需開發公園地下空間的,應當征得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開發公園地下空間,不得妨礙公園植物的生長,不得破壞公園景觀。
第二十六條 因城市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城市重大防災救災項目、市政道路建設確需占用公園用地的,經市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按照編制規劃的程序批準。但市人民政府確認并公布為永久性綠地的,不得占用。
占用公園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就近補償相應的綠地面積和經濟損失。
第二十七條 公園建設應當推廣應用綠色照明、清潔能源、雨水收集、再生水利用、園林垃圾資源化利用等環保技術和新產品。
新建公園應因地制宜,通過選用耐水濕、吸附凈化能力強的植物,建設儲水池塘、下凹式綠地、人工濕地等設施,提高對雨水的吸納、蓄滲和緩釋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徑流。對已經建成的公園應當進行合理改造,增強公園的城市海綿體功能。
第三章 服務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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