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新規10月1日起實施
新頒布的網絡食品安全監管新規將于今年的10月1日起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是依托網絡技術發展的產物,這就要求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信息技術成分
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
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7月14日召開新聞發布會,公布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國家食藥監總局法制司副司長陳谞表示,《辦法》不僅強化了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義務,明晰了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的管轄職責和查處的職責,對抽樣程序、電商平臺的懲處措施也給出了明確規定。
對一般的違法行為,《辦法》規定由網絡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生產經營者所在地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按照屬地來管轄。對于因網絡食品交易引發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則由網絡食品交易違法行為發生地或者違法行為結果地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來進行管轄。
陳谞說,網絡食品經營活動是依托網絡技術發展的產物,這就要求監管要因勢利導,充分依據科學的手段強化行政監管的信息技術成分。
“在網絡食品的經營監管當中,第三方平臺起著非常關鍵的作用。”國家食藥監總局食品監管二司副司長崔恩學說,第三方平臺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一邊連著成千上萬的食品消費者,所以第三方平臺對于入網食品經營者的依法管理、有效管理是確保食品在互聯網銷售當中監管的重要環節。
“對于第三方平臺而言,如果發生網絡食品安全問題,第三方電商平臺將承擔連帶責任。”崔恩學表示,第三方平臺作為社會的一分子,作為一家企業,參與市場的競爭、參與市場的發展,本身就應當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辦法》根據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把第三方平臺的責任細化、具體化,其根本目的是為了保證對通過互聯網銷售的食品的監管措施能夠落到實處。
《辦法》規定,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都可以通過網絡購樣進行抽檢。也就是說,鑒于網絡食品影響的廣泛性和民眾的高度關注性,包括國家總局和地方局在內都可以根據監管的需要對網絡食品進行抽檢。
“在互聯網的時代下,為應對在線購物的虛擬性,信息相對的不對稱,‘神秘買家’是一項很有用的監管措施。”陳谞說,抽檢人員以顧客的身份買樣,記錄抽檢樣品的名稱、類別以及數量,購買樣品的人員以及付款的賬戶、注冊賬號、收貨地址、聯系方式,并留存相關票據,“以模擬消費者現場購買的場景,可以更加真實地還原消費者所購買食品安全的狀況,從而更好地保證消費者的權益”。
陳谞說,《辦法》中的抽檢制度設計有一個重要的時間節點,就是購買樣品到達買樣人后,要進行查驗、封樣。在這個時間節點前需要保證一定程度的“神秘性”,商家在送貨的時候不知道是送給監管部門的,對買家和相關人員神秘地購買起到了保證真實性、公正性的作用。同時,買樣人員應當對網絡購買樣品的包裝等進行查驗,對備份樣品要分別封樣,并采取拍照、錄像等手段來記錄拆封的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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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查處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加強網絡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證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以及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的網站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以下簡稱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或者食品安全標準行為的查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查處工作。
第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食品安全義務。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網絡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實性負責。
第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查處,按照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要求提供網絡食品交易相關數據和信息。
第六條 鼓勵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開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食品安全標準和食品安全知識的普及工作。
第七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均可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網絡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二章 網絡食品安全義務
第八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后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號。
省級和市、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完成備案后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相關備案信息。
備案信息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備案號等。
第九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具備數據備份、故障恢復等技術條件,保障網絡食品交易數據和資料的可靠性與安全性。
第十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審查登記、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制止及報告、嚴重違法行為平臺服務停止、食品安全投訴舉報處理等制度,并在網絡平臺上公開。
第十一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入網食品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許可證等材料進行審查,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對入網食用農產品(000061,股吧)生產經營者營業執照、入網食品添加劑經營者營業執照以及入網交易食用農產品的個人的身份證號碼、住址、聯系方式等信息進行登記,如實記錄并及時更新。
第十二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建立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檔案,記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基本情況、食品安全管理人員等信息。
第十三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通過自建網站交易食品的生產經營者應當記錄、保存食品交易信息,保存時間不得少于產品保質期滿后6個月;沒有明確保質期的,保存時間不得少于2年。
第十四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設置專門的網絡食品安全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職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對平臺上的食品經營行為及信息進行檢查。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并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發現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嚴重違法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向其提供網絡交易平臺服務:
(一)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涉嫌食品安全犯罪被立案偵查或者提起公訴的;
(二)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相關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
(三)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被公安機關拘留或者給予其他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被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作出吊銷許可證、責令停產停業等處罰的。
第十六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許可,入網食品生產者應當按照許可的類別范圍銷售食品,入網食品經營者應當按照許可的經營項目范圍從事食品經營。法律、法規規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通過網絡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取得食品經營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通過網絡銷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許可。
第十七條 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網上刊載的食品名稱、成分或者配料表、產地、保質期、貯存條件,生產者名稱、地址等信息與食品標簽或者標識不一致;
(二)網上刊載的非保健食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網上刊載的保健食品的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等信息與注冊或者備案信息不一致;
(三)網上刊載的嬰幼兒配方乳粉產品信息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提高免疫力、保護腸道等功能或者保健作用;
(四)對在貯存、運輸、食用等方面有特殊要求的食品,未在網上刊載的食品信息中予以說明和提示;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第十八條 通過第三方平臺進行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經營活動主頁面顯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通過自建網站交易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其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公示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
餐飲服務提供者還應當同時公示其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量化分級管理信息。相關信息應當畫面清晰,容易辨識。
第十九條 入網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嬰幼兒配方乳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除依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公示相關信息外,還應當依法公示產品注冊證書或者備案憑證,持有廣告審查批準文號的還應當公示廣告審查批準文號,并鏈接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網站對應的數據查詢頁面。保健食品還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中特定全營養配方食品不得進行網絡交易。
第二十條 網絡交易的食品有保鮮、保溫、冷藏或者冷凍等特殊貯存條件要求的,入網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能夠保證食品安全的貯存、運輸措施,或者委托具備相應貯存、運輸能力的企業貯存、配送。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5377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