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幼兒園工作規程全文
2016年3月1號施行的新幼兒園工作規程禁止任何形式的入園考試或測查,以下是CN人才網小編為大家精心推薦的新幼兒園工作規程全文,歡迎閱讀收藏,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禁止任何形式的入園考試或測查
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幼兒園不得提前教授小學教育內容,不得開展任何違背幼兒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
新幼兒園工作規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幼兒園的科學管理,規范辦園行為,提高保育和教育質量,促進幼兒身心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幼兒園是對3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實施保育和教育的機構。幼兒園教育是基礎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學校教育制度的基礎階段。
第三條 幼兒園的任務是: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按照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遵循幼兒身心發展特點和規律,實施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教育,促進幼兒身心和諧發展。幼兒園同時面向幼兒家長提供科學育兒指導。
第四條 幼兒園適齡幼兒一般為3周歲至6周歲。幼兒園一般為三年制。
第五條幼兒園保育和教育的主要目標是:
(一)促進幼兒身體正常發育和機能的協調發展,增強體質,促進心理健康,培養良好的生活習慣、衛生習慣和參加體育活動的興趣。
(二)發展幼兒智力,培養正確運用感官和運用語言交往的基本能力,增進對環境的認識,培養有益的興趣和求知欲望,培養初步的動手探究能力。
(三)萌發幼兒愛祖國、愛家鄉、愛集體、愛勞動、愛科學的情感,培養誠實、自信、友愛、勇敢、勤學、好問、愛護公物、克服困難、講禮貌、守紀律等良好的品德行為和習慣,以及活潑開朗的性格。
(四)培養幼兒初步感受美和表現美的情趣和能力。
第六條 幼兒園教職工應當尊重、愛護幼兒,嚴禁虐待、歧視、體罰和變相體罰、侮辱幼兒人格等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行為。
第七條 幼兒園可分為全日制、半日制、定時制、季節制和寄宿制等。上述形式可分別設置,也可混合設置。
第二章 幼兒入園和編班
第八條 幼兒園每年秋季招生。平時如有缺額,可隨時補招。幼兒園對烈士子女、家中無人照顧的殘疾人子女、孤兒、家庭經濟困難幼兒、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兒童等入園,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予以照顧。
第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部隊設置的幼兒園,除招收本單位工作人員的子女外,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社會開放,招收附近居民子女入園。
第十條 幼兒入園前,應當按照衛生部門制定的衛生保健制度進行健康檢查,合格者方可入園。幼兒入園除進行健康檢查外,禁止任何形式的考試或測查。
第十一條 幼兒園規模應當有利于幼兒身心健康,便于管理,一般不超過360人。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一般為:小班(3周歲至4周歲)25人,中班(4周歲至5周歲)30人,大班(5周歲至6周歲)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兒園每班幼兒人數酌減。
幼兒園可以按年齡分別編班,也可以混合編班。
第三章 幼兒園的安全
第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幼兒園安全管理的相關規定,建立健全門衛、房屋、設各、消防、交通、食品、藥物、幼兒接送交接、活動組織和幼兒就寢值守等安全防護和檢查制度,建立安全責任制和應急預案。
第十三條 幼兒園的園舍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建設標準,以及相關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規范,定期檢查維護,保障安全。幼兒園不得設置在污染區和危險區,不得使用危房。幼兒園的設各設施、裝修裝飾材料、用品用具和玩教具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相關的安全質量標準和環保要求。入園幼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委托的成年人接送。
第十四條 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食品藥品安全的法律法規,保障飲食飲水衛生安全。
第十五條 幼兒園教職工必須具有安全意識,掌握基本急救常識和防范、避險、逃生、自救的基本方法,在緊急情況下應當優先保護幼兒的人身安全。幼兒園應當把安全教育融入一日生活,并定期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安全教育和事故預防演練。幼兒園應當結合幼兒年齡特點和接受能力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發現幼兒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依法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第十六條 幼兒園應當投保校方責任險。
第四章 幼兒園的衛生保健
第十七條 幼兒園必須切實做好幼兒生理和心理衛生保健工作。幼兒園應當嚴格執行《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辦法》以及其他有關衛生保健的法規、規章和制度。
第十八條 幼兒園應當制定合理的幼兒一日生活作息制度。正餐間隔時間為3.5-4小時。在正常情況下,幼兒戶外活動時間(包括戶外體育活動時間)每天不得少于2小時,寄宿制幼兒園不得少于3小時;高寒、高溫地區可酌情增減。
笫十九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幼兒健康檢查制度和幼兒健康卡或檔案。每年體檢一次,每半年測身高、視力一次,每季度量體重一次:注意幼兒口腔衛生,保護幼兒視力。幼兒園對幼兒健康發展狀況定期進行分析、評價,及時向家長反饋結果。
幼兒園應當關注幼兒心理健康,注重滿足幼兒的發展需要,保持幼兒積極的情緒狀態,讓幼兒感受到尊重和接納。
第二十條 幼兒園應當建立衛生消毒、晨檢、午檢制度和病兒隔離制度,配合衛生部門做好計劃免疫工作。幼兒園應當建立傳染病預防和管理制度,制定突發傳染病應急預案,認真做好疾病防控工作。幼兒園應當建立患病幼兒用藥的委托交接制度,未經監護人委托或者同意,幼兒園不得給幼兒用藥。幼兒園應當妥善管理藥品,保證幼兒用藥安全。幼兒園內禁止吸煙、飲酒。
第二十一條 供給膳食的幼兒園應當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食品,編制營養平衡的幼兒食譜,定期計算和分析幼兒的進食量和營養素攝取量,保證幼兒合理膳食。幼兒園應當每周向家長公示幼兒食譜,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食品留樣。
第二十二條 幼兒園應當配各必要的設各設施,及時為幼兒提供安全衛生的飲用水。幼兒園應當培養幼兒良好的大小便習慣,不得限制幼兒便溺的次數、時間等。
第二十三條 幼兒園應當積極開展適合幼兒的體育活動,充分利用日光、空氣、水等自然因素以及本地自然環境,有計劃地鍛煉幼兒肌體,增強身體的`適應和抵抗能力。正常情況下,每日戶外體育活動不得少于1小時。幼兒園在開展體育活動時,應當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予以特殊照顧。
第二十四條 幼兒園夏季要做好防暑降溫工作,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防止中暑和凍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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