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
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出臺,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下面是相關內容。
全國人大常委會12月25日表決通過了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我國公共文化服務法律保障取得歷史性突破——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和基本文化需求實現從行政性“維護”到法律“保障”的跨越,公共文化服務將實現從可多可少、可急可緩的隨機狀態到標準化、均等化、專業化發展的跨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將于2017年3月1日起施行,將有力促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提升服務效能,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基本文化權益。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共六章65條,對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公共文化服務提供、保障措施、法律責任等分別作了詳細規定。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為推動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協調、有序開展,法律規定: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法律構筑起我國公共文化服務基本法律制度體系的框架,建立了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設施免費或優惠開放制度、公共文化服務公示制度、公眾參與的公共文化服務設施使用效能考核評價制度、公共文化服務資金使用監督和公告制度、公共文化設施資產統計報告制度、公共文化機構開展服務情況年報制度等。
法律明確,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法律規定,因城鄉建設確需拆除公共文化設施,或者改變其功能、用途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重建、改建,并堅持先建設后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時進行的原則。公共文化設施的選址,應當征求公眾意見,符合其功能和特點,有利于發揮其作用。
以下是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公共文化設施建設與管理
第三章 公共文化服務提供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豐富人民群眾精神文化生活,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增強文化自信,促進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文化繁榮發展,提高全民族文明素質,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公共文化服務,是指由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以滿足公民基本文化需求為主要目的而提供的公共文化設施、文化產品、文化活動以及其他相關服務。
第三條 公共文化服務應當堅持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前進方向,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堅持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引領;應當按照“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支持優秀公共文化產品的創作生產,豐富公共文化服務內容。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共文化服務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的要求,加強公共文化設施建設,完善公共文化服務體系,提高公共文化服務效能。
第五條 國務院根據公民基本文化需求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并調整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指導標準,結合當地實際需求、財政能力和文化特色,制定并調整本行政區域的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第六條 國務院建立公共文化服務綜合協調機制,指導、協調、推動全國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承擔綜合協調具體職責。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公共文化服務的統籌協調,推動實現共建共享。
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依照本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新聞出版廣電主管部門根據其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公共文化服務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公共文化服務工作。
第八條 國家扶助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的公共文化服務,促進公共文化服務均衡協調發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和流動人口等群體的特點與需求,提供相應的公共文化服務。
第十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共文化服務與學校教育相結合,充分發揮公共文化服務的社會教育功能,提高青少年思想道德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發揮科技在公共文化服務中的作用,推動運用現代信息技術和傳播技術,提高公眾的科學素養和公共文化服務水平。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在公共文化服務領域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第十三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公共文化服務。
對在公共文化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給予表彰和獎勵。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414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