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于2014年2月24日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政府第2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下面是詳細內容。
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戶籍或者居住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公民應當遵守本辦法。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把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并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管理體系。
第四條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本級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目標管理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考核結果應當成為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主要負責人政績的重要內容,并作為具有否決其政績效力的依據。
第二章 生育調節與人口管理
第五條 農村實行計劃生育村民自治,開展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可以制定計劃生育村規民約,與育齡夫妻簽訂計劃生育協議,就落實生育政策、節育措施、孕情檢查、獎勵措施等內容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城市建立屬地管理、單位負責、居民自治、社區服務的計劃生育管理機制和服務體系。物業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做好管理范圍內有關的計劃生育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實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計劃生育工作責任制。各單位應當負責本單位計劃生育工作,配備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落實必要的工作經費和獎勵措施。
第六條 人口和計劃生育信息的統計應當及時、準確,有關單位和人員不得瞞報、虛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
第七條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可以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
(一)夫妻雙方屬農村居民,同胞兄弟均已結婚,其中只有一個有生育能力的;
(二)同胞兄弟中只有一個結婚,其余均已超過45周歲尚未結婚的。
前款規定其中一個兄弟已收養一個子女的,不再安排生育。
城鎮居民轉為農村居民的,執行城鎮居民的生育規定。
第八條 符合規定生育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發現之日起3年內不予批準再生育:
(一)妊娠14周以上,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自然流產或者意外事故引起流產的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二)不能提供醫療保健機構或者公安機關出具的嬰兒死亡證明的;
(三)已領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者二孩生育證,實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醫學需要終止妊娠手術,不能提供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證明而終止妊娠的。
第九條 已婚育齡婦女每半年應當進行一次免費孕情檢查。孕情檢查工作由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條 育齡夫妻應當自覺落實避孕節育措施,接受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指導,預防和減少非意愿妊娠。對不符合規定妊娠的,應當及時終止妊娠。育齡夫妻按照政策生育后,應當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一條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進行管理,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和用人單位做好計劃生育服務工作。
第十二條 流動人口戶籍所在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以及用人單位,應當為流動3個月以上6個月以內的育齡婦女建立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卡,應當將流入6個月以上的流動人口納入常住人口計劃生育管理范圍,做好對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收養人收養子女,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h級以上民政部門在辦理中國內地公民收養登記時,應當憑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方可依法辦理收養手續;無收養人經常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狀況證明或者無子女證明的,民政部門不得為其辦理收養手續。
第三章 技術服務管理
第十四條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憑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和《計劃生育免費技術服務介紹信》提供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醫療保健機構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孕情檢查、隨訪服務制度和檔案,并建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免費基本項目統一結算報告制度。
第十五條 申請病殘兒醫學鑒定的,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孕婦在醫療保健機構分娩時,應當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二孩生育證或者流動人口計劃生育證明。如不能提供上述證明文件的,負責接生的醫療保健機構應當填寫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提供的《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分娩報告卡》,并在孕婦分娩后7個工作日內通報縣級以上計劃生育行政主管部門。
第四章 獎勵與保障
第十七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職工退休時,按下列規定增發退休金,增發后的退休金不得超過本人原工資總額:
(一)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以及婚后未生育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
(二)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2014年3月1日零時后生育一個子女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5%;2014年3月1日零時前生育一個子女,符合當時規定的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職工,繼續享受原規定待遇,即退休時增發退休金的10%。
實行養老保險制度的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屬于獨生子女:
(一)雙胞胎或者多胞胎;
(二)父母生育一個子女后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父母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四)父或母再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再婚后又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又收養一個子女的;
(五)同胞兄弟姐妹中,有屬于1982年11月25日以后超生的,但未滿18周歲死亡而僅剩一人的;
(六)再婚后的夫妻原有子女總數兩個及兩個以上,且發生撫養教育行為的。
第十九條 農村居民夫妻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待遇:
(一)優先列為家庭經濟發展的重點扶持對象,在資金、技術、培訓、信息等方面予以支持;
(二)組織勞務輸出時優先安排;
(三)調整承包地、宅基地時優先安排,分配集體收益時按多一人份額分配;
(四)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五)對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就業、就醫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惠待遇。
第二十條 夫妻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從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當年起到子女年滿18周歲止,每年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人民幣120元,并按下列途徑支付:
(一)夫妻雙方在不同單位工作的,由各自所在單位分別支付50%;
(二)夫妻雙方在同一個單位工作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三)夫妻只有一方有工作單位的,由該單位全額支付;
(四)夫妻雙方屬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支付;
(五)夫妻雙方是農村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支付;
(六)夫妻雙方一方是農村居民另一方是無工作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由其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城區人民政府按比例或者全額支付。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一次性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下計劃生育專職工作人員的獎勵,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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