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網約車管理細則元旦正式實施
合肥市網約車管理細則元旦正式實施,下面是相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合肥市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出租車改革意見”、“網約車管理細則”、“私家車合乘意見”等三個文件的修改情況及有關政策說明。據悉,《實施細則》和《指導意見》正式實施的時間為2017年1月1日,有效期為1年。
據悉,今年10月14日,合肥市交通運輸局發布《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征求意見稿)》、《合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合肥市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指導意見(征求意見稿)》三個文件,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據悉,在對征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梳理歸納、認真研究的基礎上,對三個征求意見稿中的72處內容進行了修改。
在實施意見中,刪除了“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履行承運人責任,發生嚴重違法違規,服務質量測評不合格的,合肥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將暫停受理其新增車輛和駕駛員注冊業務”的內容。
第十一條第(五)項修改為:車型標準高于市區主流巡游車;燃油車輛的軸距達到2650毫米以上、排量達到1.6L或1.4T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500毫米以上或續航里程達到250千米以上。
以下是合肥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征求意見稿)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等7部門令第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簡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
市轄四縣一市網約車的經營服務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四條 堅持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有序發展網約車。
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市人民政府領導下,負責網約車管理工作,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具體實施網約車的日常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在市區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市區內設立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企業或具有《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
(二)具備開展網約車平臺服務的線上能力;
(三)在市區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經營管理人員,具備安全管理、人員培訓、投訴受理等服務能力,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
(四)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外商投資網約車經營的,除符合上述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線上服務能力認定材料;
(三)企業法人或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在市區有辦公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
(五)投資人、負責人的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管理人員信息;
(六)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監管平臺的證明或承諾材料;
(七)企業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審核完畢,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在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后,按照規定向通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自網絡正式聯通之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向公安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自終止經營之日起10日內將《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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