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制定了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1999年1月29日江蘇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4年4月16日江蘇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關于修改《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了加強人民防空建設,保護人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人民防空是國防的組成部分,實行長期準備、重點建設、平戰結合的方針,貫徹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民防空建設納入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國家鼓勵和支持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通過多種途徑,投資進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護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掩蔽、疏散等工程和設施不受侵害。
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破壞、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省軍區領導本省的人民防空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政府人防主管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受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領導。其職責和任務,按照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由本級人民政府和同級軍事機關共同確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計劃、建設、規劃等部門各司其職,做好相關的人民防空工作。
國家部屬和省屬企業事業單位人民防空工作,受上級主管部門和所在地人民政府領導,以所在地人民政府領導為主。
市區街道、鎮和重點防護目標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六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按國家人民防空分類防護確定的城市,是省組織人民防空的重點。
省人民政府、省軍區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規定,確定省人民防空重點市、鎮。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的要求,分類規定本級重點防護目標,并將防護措施列入規劃。
前款所稱重點防護目標,是指城市黨政機關,廣播電視系統,交通、通信樞紐,重要的工礦企業、科研基地、橋梁、江河湖泊堤壩、水庫、倉庫、電站和供水、供電、供氣工程,以及其他空襲次生災害源等目標。
重點防護目標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必須采取有效防護措施,制定應急搶險搶修方案。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對其所制定的措施和方案進行監督檢查。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本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按照有關規定報上級批準,并組織演練。
擬定防空襲方案及實施計劃所涉及的部門和單位,應當提供真實情況和資料,指定專人完成有關擬定任務。
第九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城市規劃、人民防空等部門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
第十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規劃與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其關鍵部位和重點設施必須符合人民防空防護標準。
對城市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建設中與人民防空相關的工程設施,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應當參加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人民防空指揮工程、公用的人員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建設與管理。人民防空指揮工程的建設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提供。
第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設經費納入建設項目投資計劃。
因地質、地形、結構或者其他條件限制,不能結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經政府人防主管部門批準,建設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門進行易地修建。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項目未按規定列入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內容的或者未繳納易地建設費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三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
人民防空工程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實行招標投標制度。承擔人民防空工程任務的單位,應當具有與該工程項目相適應的工程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資格),并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防護標準、質量標準、技術規范等。
第十四條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揮、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響防空效能的條件下,經人防主管部門同意,均可以開發利用。對于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有關部門依法核發營業執照和許可證,保障用水用電,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規費減免。
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的使用權發生變更時,應當向政府人防主管部門進行備案。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消防安全等有關要求。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實行分類負責。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單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國家規定由單位負責;個人投資建設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資者負責。
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應當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狀態。
政府人防主管部門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本文來源:http://www.nvnqwx.com/gongwen/gongzuojihua/31293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