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如何加強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切實保障項目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湖南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扶貧辦近日發布了《湖南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與收藏。
湖南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務院扶貧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工作方案的通知》(發改地區〔2015〕2769號)及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湖南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湖南省財政廳、湖南省國土資源廳、中國人民銀行長沙中心支行《關于印發湖南省“十三五”時期易地扶貧搬遷實施意見的通知》(湘發改西開〔2016〕39號)規定,為加強湖南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管理,切實保障項目資金安全,提高資金使用績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易地扶貧搬遷項目是指納入湖南省“十三五”易地扶貧搬遷規劃和年度計劃的項目。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其中:地方政府債券資金是指在中央下達的政府債務限額內,由省政府發行的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是指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發行專項建設債券設立的專項建設基金;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所發放的.專項政策性貸款資金。
專項建設基金和長期政策性貸款不納入地方政府債務。
第四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使用范圍包括:易地扶貧搬遷住房和必要的附屬設施建設,水、電、路、氣、網等基本生產生活設施建設,配套教育、衛生、文化等公共服務設施建設,及其他相關設施建設。
第五條 湖南發展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發展集團)下屬的湖南省扶貧開發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省扶貧公司)為全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省級投融資主體,統籌全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
相關縣(市、區)融資平臺公司下設立的子公司為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承接、使用和管理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并承擔資金償還責任。
第六條 各市州、相關縣(市、區)政府應當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州組織,縣抓落實”的原則,督促相關融資平臺公司和項目實施公司做好項目資金承接、使用、償還和管理等各項工作。
第二章 資金籌措
第七條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由省政府按照市場化原則和債券發行管理有關規定,綜合考慮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需求,確定其發行規模、利率和期限,分批發行后通過省發展集團注入省扶貧公司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八條 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由國家開發銀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開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湖南省分行(以下簡稱省農發行)各按50%的份額,一次性發放至省發展集團。省發展集團在資金到達賬戶后,全額注入省扶貧公司作為項目資本金。
第九條 長期政策性貸款,由省開行和省農發行按照湖南省易地扶貧搬遷總體規劃、年度計劃和項目需求,分批發放至省扶貧公司。貸款份額由省開行和省農發行各自承擔50%,利率按國家政策執行優惠利率,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0年。
第十條 省扶貧公司在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到達賬戶后,原則上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縣(市、區)融資平臺公司或縣級項目實施公司。
第十一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本金包括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以及中央預算內投資等資金,其比例不低于項目總投資的20%。項目資本金應與貸款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二條 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和國家專項建設基金由縣級融資平臺公司承接,并注入縣級項目實施公司作為項目資本金;長期政策性貸款由縣級項目實施公司直接承接。
第十三條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所承擔的易地扶貧搬遷業務應與其他業務物理隔離、獨立封閉運行。
第十四條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應嚴格按照項目資金使用范圍和工程進度使用項目資金,加強資金管理。要對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國家專項建設基金、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和貸款貼息資金分別建立臺賬制度,實行專戶專賬管理,嚴格??顚S?,確保安全合規。
第四章 資金償還
第十五條 地方政府債券自發行之日起計息,國家專項建設基金自發放到省發展集團之日起計息,長期政策性貸款資金自發放到省扶貧公司之日起計息,本息由縣級項目實施公司全額承擔。
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安排資金對長期政策性貸款分別給予90%和10%的貼息。具體貼息方式按國家和省制定的有關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對全部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承擔償還責任??h(市、區)政府通過整合相關財政專項資金、增加年度預算安排,以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逐年向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支付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費用,用于償還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本息。
第十七條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直接向省扶貧公司償還長期政策性貸款本息,并通過縣級融資平臺公司向省扶貧公司償還地方政府債券資金和國家專項建設基金本息。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應在項目資金本息到期5個工作日前,將還款資金劃入省扶貧公司的還款資金賬戶,銀行于到期當日從省扶貧公司還款資金賬戶完成扣收。
第十八條 省扶貧公司對相關縣(市、區)還款資金的籌集情況進行催收、跟蹤,及時歸集全省易地扶貧搬遷項目還款資金,按期償還資金本息。
各市(州)、相關縣(市、區)政府應當督促做好項目資金償還工作。
第五章 資金監管
第十九條 易地扶貧搬遷項目資金實行定期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項目實施公司應當在每季度終了后5個工作日內,向當地財政、發改、扶貧部門和省扶貧公司上報項目進度及各類資金使用情況。省扶貧公司匯總后應及時向省財政廳、省發改委、省扶貧辦等部門報送。
第二十條 各市(州)、相關縣(市、區)政府應加強對融資平臺公司及項目實施公司的監督管理,嚴格規范其資金使用,防范經營風險。
第二十一條 省扶貧公司、省開行、省農發行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管理,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等問題,有權停止辦理相關項目資金的發放和支付,直至收回資金。
第二十二條 省易地扶貧搬遷聯席會議辦公室委托第三方對搬遷項目進行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下一年度注入資本金和分配政策性貸款額度的重要因素。
第二十三條 財政、發改、扶貧等部門要加強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的管理,建立健全監督考核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項目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截留、擠占、挪用等違法違規行為,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中央及省相關政策調整,按照調整后政策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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