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
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是按民辦機制運作的一所獨立學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和教育部《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2008年26號令)的規定,廣東海洋大學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團合作舉辦獨立學院—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為了規范辦學行為,維護合作雙方合法權益,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學院名稱、校址、性質、隸屬關系
第二條 學院名稱: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
第三條 學院地址:湛江市麻章區旺龍新區學院路。
第四條 學院性質: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是依據教育部教發 [2003]8號文件,按民辦機制運作的一所獨立學院。學院擁有獨立的校園和基本辦學設施,實行相對獨立的教學組織和管理,獨立進行招生,獨立頒發學歷證書和學位證書,獨立進行財務核算,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獨立填報國家有關教育事業統計報表。
第五條 隸屬關系:廣東海洋大學和湛江寸金教育集團共為廣東海洋大學寸金學院的舉辦方。學院的行政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三章 辦學宗旨、規模、層次、形式
第六條 學院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遵守國家對社會力量辦學的有關法律法規,努力把學院建設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具有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素質應用性人才”的培養基地。
第七條 學院發展規模為在校生10000人;學院按照國家要求統一招生錄取。
第八條 辦學層次為本科。
第九條 辦學形式為全日制。
第四章 辦學指導思想和目標
第十條 以黨的教育方針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認真處理好規模與效益、質量與品牌、發展與穩定的關系,以特色辦學保質量,重點學科創品牌把學校做大做強;以社會需求為導向,努力培養理論知識寬厚與技術應用能力強的復合型適應型人才。立足湛江,輻射全國,為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提供人才資源和智力支撐,逐步把學院建成辦學特色鮮明、人才培養質量高、在省內外有一定影響的獨立學院。
第五章 學科門類的設置
第十一條 根據師資、教學設施以及社會需要等情況,學院在初創階段先設經濟學、管理學、理學、工學、農學和文學等學科門類,隨著辦學規模的擴大,學科門類的設置將逐漸增多。
第六章 經費、資產與財務管理
第十二條 學院資產來源為:
1、湛江寸金教育集團提供學院建設與發展的資金;
2、按國家、省、市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收取的學費;
3、國家資助;
4、設立基金,接受社會捐贈;
5、社會服務、科研成果孵化及專利轉讓等;
6、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條 學院對辦學所投入的資產、受贈財產及其他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
第十四條 學院存續期間,所有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舉辦者不得轉移和抽回辦學資金,不得利用教育資源從事非教育性的經營活動。
第十五條 學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報財務會計報告,設置會計賬簿。
第十六條 建立和健全學院的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經費,嚴格管理各種經費開支,發揮教育投資效益作用。
第十七條 學費和相關項目的收費應依據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標準收取;依據合作辦學協議,所收取的費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學活動和改善辦學條件。
第十八條 學院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各類人員的工資福利開支,保障教職工的工資、福利待遇,并按國家有關規定為教職工繳納社會保險金。
第十九條 學院董事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院長時,財務上要進行離任審計。
第二十條 對受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學院資產的使用和財務管理,接受審批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七章 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第二十二條 學院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院長負責制。
第二十三條 董事會是學院的決策機構。董事會由7人組成,湛江寸金教育集團4人,廣東海洋大學3人。湛江寸金教育集團推薦1名董事長和1名副董事長,廣東海洋大學推薦1名副董事長。董事長為學院法定代表人。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行使以下職權:
1、審議、聘任學院院長人選;
2、制定、修改學院章程和董事會章程;
3、審議學院發展規劃,核準學院學年工作計劃(含招生計劃);
4、籌集辦學資金,審議預算、決算;
5、決定學院的分立、合并、終止;
6、審議學院機構設置、人員編制、工資福利標準;
7、決定清算原則、程序和清算委員會人選;
8、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經三分之一以上組成人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議。董事會會議應事先擬訂議題。會議由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故不能參加可委托副董事長主持。董事會會議必須有投資方和舉辦方的董事參加。重大決定必須經與會董事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有效。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形成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應當在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但是討論下列重大事項,須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組成人員同意方可通過:
1、聘任、解聘獨立學院院長;
2、修改獨立學院章程;
3、制定發展規劃;
4、審核預算、決算;
5、決定獨立學院的合并、終止;
6、獨立學院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院長由董事會聘任;副院長由院長提名,董事會聘任;院長、副院長任期為四年。
第二十八條 院長、副院長的工資待遇及獎懲由董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九條 學院設立教務、人事、財務、后勤、學生工作等職能部門,按“精簡、高效”的原則設崗定員聘任。后勤服務實行社會化管理模式。
第三十條 學院設立院務會,由院長、副院長等組成。院務會是學院辦學活動的議事機構,歸院長直接領導,對董事會負責。院務會須有半數以上組成人員參加方可舉行,原則上一個月召開一次。院務會實行民主集中制原則,其決定須有與會成員半數以上通過方可有效。
院長主持學院行政的全面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1、執行董事會決定,實施發展規劃;
2、審議批準學院教學、科研、管理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3、聘任與解聘教師及其他職員。
4、負責制定財務預、決算方案和分配方案草案。
5、審定師生員工的各種獎懲;
6、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學院設立學術委員會。院學術委員會由具有高級職稱的教師民主選舉產生,涵蓋全院的學科與專業,是學院學科建設、專業建設、科研活動的咨詢、決策機構。其職責為:
1、討論決定全院的學科建設、專業建設方案;
2、討論決定全院的科研方向,科研重點,科研政策;
3、討論決定全院的縱向、橫向和自選科研與對外技術服務課題的立項;
4、評審全院初級、中級職稱,推薦評審高級職稱任職資格;
5、進行院科研成果的驗收、鑒定工作以及科技成果轉讓的審定工作;
6、討論推薦年度優秀科技成果,科技論文;
7、討論其他有關全院學科、專業發展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學院設立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為:
1、審核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通過的建議授予學位人員名單,做出是否授予學位的決議;
2、做出撤銷學位的決議;
3、院級優秀學位論文的評選和省級以及全國優秀學位論文的推薦工作;
4、審批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名單,做出設立或撤銷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決議;
5、聽取并審議各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6、研究和處理學位授予工作中發生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三十三條 學院實行獨立的財務預決算和各項成本核算。根據董事會批準的年度預算,負責預算的實施,并定期向董事會報告財務執行情況,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和檢查。學生收費按省物價部門核定的民辦學校收費標準執行。學院按會計年度做財務報告,依法進行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第三十四條 學院實行獨立的人事管理制度,按董事會核定的人員編制,自行決定聘任員工,實行全員合同聘任制。
第三十五條 經批準受聘于學院的教職工,其工資和福利待遇由學院負責。學院招聘的各類專職專業技術人員根據其任職條件,可以參加廣東海洋大學組織的教師資格認定和專業技術職務的評聘。
第三十六條 院長、副院長辭職應提前一個月向董事會提出書面報告。學院各部門負責人及重要職員請求辭職者應提前一個月向院長提出書面報告。
第三十七條 學院教職工的聘用、解聘、辭職,以及工資、福利、勞動保險、勞動保護和獎勵等事項,由學院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結合學院具體情況制定方案,經董事會審定后辦理。
第三十八條 學院對違反學院規章制度或勞動紀律的教職工給予警告、記過、降薪等處分;對有嚴重違反聘用合同行為的,對有營私舞弊或違法、違紀、失職等行為的,經院務會議研究可隨時解聘。
第三十九條 學院實行資產明晰制度,學院財務部門對投資者資產和辦學積累資產分別造冊、建帳,并對合作方有形或無形資產的使用采取有償方式,依法保護投資者的辦學資產和法定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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