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
律師協會是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那么,今天,CN人才公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的是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廣東省律師協會章程
(2012年12月1日廣東省第十次律師代表大會全體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管理,保障律師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廣東省律師協會,簡稱廣東省律協(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GUANGDONG LAWYERS ASSOCIATION,縮寫:GDLA,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律師行業實施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各地級以上市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市律師協會。市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市律師協會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團結和帶領律師行業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律師的執業素質;維護律師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促進律師事業的健康發展,促進社會的文明和進步。
第四條 本會依法接受省級司法行政部門的指導、監督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成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負責指導和協調全省律師行業黨建工作。
第二章 職責
第六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開展律師業務研討、培訓和繼續教育,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開展對外交流,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三)制定律師行業的發展規劃、方針,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會員專業化及規范化建設工作;
(四)指導、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五)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加強對青年律師的培養和扶持;
(六)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負責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七)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八)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組織實施律師執業保險工作;
(九)組織會員開展社會公益活動、福利事業及文體活動;
(十)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指引,收取、使用、管理會費;
(十一)指導全省各地律師協會工作,辦理司法行政部門及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委托的事項;
(十二)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就相關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
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和特邀會員。
第八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的本省律師(含執業律師、法律援助律師、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必須加入律師協會,成為個人會員。各市律師協會的個人會員同時為本會的個人會員。
經本省司法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各市律師協會、本會設立的分會為本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及代表,以及經批準設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區律師事務所駐粵代表機構及代表,受邀可以成為本會特邀會員。
第九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的正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登記備案,成為預備會員。
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
第十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在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在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該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舉辦的福利和救助的權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七)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并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律師法》、其它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權利。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四)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五)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六)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七)按規定交納會費;
(八)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九)《律師法》、其它法規規章和行業協會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十二條 預備會員和特邀會員的權利和義務及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的權利:
(一)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二)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和信息資源;
(三)對本會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接受本會指導、幫助的權利。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
(三)教育律師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
(四)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六)組織和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七)組織實施律師的執業宣誓;
(八)按規定交納和代收會費;
(九)制定、修改內部規章制度;
(十)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第十五條 會員應遵守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規定,并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處理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六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本人執業或工作的律師事務所向所在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會員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
個人會員到異地執業辦理轉所、變更執業登記時,必須提交原登記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出具的會員關系轉移證明并填寫會員登記表,到新執業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會員關系轉移手續,并報本會備案。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一)遷出或者調離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律師事務所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律師執業證書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的。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原登記地的市律師協會或本會分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
第十八條 律師事務所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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