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基金會章程范本「最新版」
教育基金會主要是資助教育公益事業的組織,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教育基金會章程范本【最新版】,供大家閱讀與參考。
教育基金會章程范本【最新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xx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于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范圍是:廣東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運用好教育基金,實行獎教獎學、改善辦學條件,為促進我市教育事業的發展,培養更多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人才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壹仟柒佰肆拾壹萬陸仟叁佰元,來源于社會募捐、接受捐贈、財政撥款。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為xx市南城區三元路8號報業大廈6樓,郵政編碼:xxxxx。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廣東省民政廳,業務指導單位是廣東省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第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重大募捐、資助、投資、涉外活動和設立專項基金時,提前15個工作日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設立基金會分支(代表)機構及時報送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 本基金會接受日常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后的7個工作日內予以披露;接受重大捐贈的信息,在收到捐贈款物后即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九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范圍。
(一)廣泛開展基金籌集的宣傳活動,在法律、法規許可范圍之內依法籌集資金;
(二)制訂使用教育基金的范圍、辦法;
(三)合理安排、嚴格管理教育基金,確保其使用效益;
(四)幫助教師解決醫療方面的特殊困難;
(五)獎教獎學、表彰先進;
(六)在xx市范圍內扶助困難家庭子女讀書。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十條 本基金會由9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熱心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三)具有與理事工作相適應的工作閱歷和工作經驗;
(四)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捐贈人的意愿和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五)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六)熱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本會的各項工作;
(七)有號召力,對本會有貢獻,熱心為本會謀發展;
(八)身體健康,能承擔本會的繁重工作。
第十二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指導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并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指導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并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系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三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的活動;
(四)遵守章程,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六)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參與決策不當致使本基金會財產受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
(七)出席理事會議,擬定、審議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八)審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
(九)按時參加理事會議,積極參加本會各項工作。
(十)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四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并;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八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3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九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指導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二十一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并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于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序表決通過,報業務指導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劃;
(三)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四)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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