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全文)
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制定了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下面是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宜昌市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共租賃住房管理,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意見》(鄂政辦發〔2011〕28號)等規定,結合本市城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市城區(不含夷陵區,下同)范圍內公共租賃住房的分配、運營、使用、退出和管理,適用本細則。
本細則所稱公共租賃住房,是指政府投資的限定建設標準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規定條件的保障對象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城區廉租住房納入公共租賃住房管理,并軌運行。
第三條市房管部門是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門。市住房保障機構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準入、分配、退出等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門負責城區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實認定管理工作。市公安、人社、住建、工商、稅務、住房公積金管理、金融等部門和單位,依照職責協助民政部門做好收入審核工作。
市財政、物價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公共租賃住房管理相關工作。
各區房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受理、資格審查、動態管理等日常工作。區民政部門負責本區域內公共租賃住房申請對象家庭最低收入、低收入核實認定具體工作。
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負責公共租賃住房的日常維修維護管理和租金收繳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與標準
第四條城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對象包括城區住房困難家庭、在城區穩定就業的外來務工人員以及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
公共租賃住房保障實行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相結合的方式。
第五條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符合上述條件的35周歲及以上的未婚者,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符合上述條件的35周歲以下的未婚者,父母無城區常住戶口且符合第(二)、(三)項條件的,本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第六條城區外來務工人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年滿18周歲;
(二)與用人單位簽訂12個月以上勞動(聘用)合同;
(三)在城區連續繳納12個月以上社會保險費或住房公積金;
(四)在城區連續居住一年以上并辦理居住證;
(五)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六)本人及家庭成員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繳納時限自申請之日起往前計算。
第七條市人民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本人及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住房、未承租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二)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八條本細則所稱家庭成員,已婚者主要包括本人、配偶及其未婚子女;未婚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父母,但有城區常住戶口的35周歲及以上的未婚者僅指其本人;離異或喪偶者主要包括本人及其直接撫養的未婚子女。有城區常住戶口、無住房的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人以及在外地服兵役、就學的家庭成員可計算在內。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有住房:
(一)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在城區轉移所有權房屋的;
(二)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所有權房屋被征收并實行貨幣補償的(本細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在申請之日前3年內因離婚放棄自有房產的。
第十條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被征收房屋為城區國有土地上唯一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放棄購買安置住房。
第十一條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的,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4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的,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以下。家庭成員2人且為非夫妻關系異性的,可按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全國及省部級勞模、全國英模、烈屬、榮立個人二等功以上的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傷病殘退休軍人、政府引進的特殊人才配租公共租賃住房建筑面積標準為60平方米以下。
公共租賃住房為高層住宅的,配租面積標準可放寬10平方米。
第十二條按照不高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市場租金90%的原則,市物價部門會同市房管、財政部門結合公共租賃住房配套設施情況,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區域租金標準,并適時予以調整。
第十三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給予適當租金減免。家庭成員在2人及以下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4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家庭成員在3人及以上的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對配租面積50平方米以內的租金分別按租金標準的10%、30%交納。超出租金減免面積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交納。
公共租賃住房為高層住宅的,租金減免面積標準可放寬10平方米。
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承租市政府確定的投融資平臺公司自行投資的公共租賃住房的,租金減免部分由市財政部門補貼給公共租賃住房所有權人。
第十四條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以外的保障對象承租公共租賃住房,配租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交納租金;超過配租面積標準部分,按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的1?2倍交納租金。
第十五條家庭成員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城區家庭在市場上承租住房的,可以申請公共租賃住房租賃補貼:
(一)具有城區常住戶口;
(二)經民政部門認定為最低收入或低收入家庭;
(三)在城區人均住房(含所有權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或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
(四)在城區無擁有所有權的非住房。
第十六條租賃補貼保障面積標準為人均住房建筑面積15平方米。
租賃補貼額=[15×家庭成員人數-家庭成員住房建筑面積]×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賃補貼標準
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租賃補貼標準,按上年度月平均市場租金與最低收入家庭、低收入家庭實際應當支付的公共租賃住房平均租金標準的差額分別確定。具體標準由市房管部門會同市財政、民政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十七條符合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城區最低收入、低收入家庭不得同時享受實物配租和租賃補貼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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