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17年元旦實施
《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將于17年元旦實施,下面是詳細內容。
《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已經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于11月30日審查批準,將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的頒布實施,對于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美麗、美好銀川建設,將起到積極作用。
銀川市城管局局長邱志軍表示,《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出臺后,城管局將結合國家發改委、住建部關于垃圾強制分類的要求,到2020年銀川城市垃圾分類覆蓋率達到90%以上,垃圾回收利用率35%以上的總目標,將聯合銀川市發改委、市財政局等相關部門,制定銀川市垃圾分類5-10年未來規劃及實施方案,明確階段性目標和任務。同時,建立垃圾分類考核和獎罰機制,健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管理機制,落實責任主體,明確市、轄區政府、城管部門及街道和物業的職責,加強部門間的協調,形成合力,齊抓共管,從而保障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的開展。
銀川市目前日均產生生活垃圾1240噸,高峰期達1960噸,2015年銀川市共處理生活垃圾42萬噸,平均以每年10%的速度快速遞增,按照現行“產生多少-收運多少”的被動垃圾處理模式,銀川市勢必出現“垃圾圍城”危機。為盡快實現生活垃圾的減量化、無害化、資源化處理目標,2015年銀川市被國家住建部列為垃圾分類示范城市,政府下撥專項資金,按照“能賣則賣,有害單分,干濕分離”的原則,建立資源垃圾、廚余垃圾、一般垃圾、有毒垃圾四類收集系統,對銀川市生活垃圾實施分類收集。目前試點工作選擇33個居民小區、1所院校、5所中學、6所小學和5處公共場所開展,試點區域覆蓋居民10萬人,師生3萬人。
據悉,銀川市自2015年7月28日在金鳳區寶湖天下開展垃圾分類試點工作以來,向居民發放了《垃圾分類指導手冊》、致廣大市民的一封信等各類宣傳彩頁手冊15萬份,開展宣傳活動180場次,分別在試點單位投放了資源垃圾桶、有毒有害垃圾箱、舊衣物回收箱“鳳娃”、飲料瓶回收機和“六統一”密閉式電動車。并通過開展利用廚余垃圾制作環保酵素清除公廁異味、向社會車輛免費發放車載垃圾箱杜絕車窗拋物、建立“銀之鵲愛心屋”回收捐贈舊衣物、資源垃圾及廚余垃圾定時定點回收兌換蔬菜和生活日用品、利用“互聯網”回收資源垃圾等一系列活動,積極推進垃圾分類工作,截至目前共回收舊衣物40萬件,資源垃圾30噸,廚余垃圾40噸,制作有機肥料4噸。
以下是條例全文:
銀川市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提高生活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水平,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生活垃圾,是指單位和個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為日常生活提供服務的活動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法律法規規定視為生活垃圾的固體廢物。
危險廢物、醫療廢物、餐廚垃圾、建筑垃圾、糞便、動物尸骸、居民家庭裝飾裝修廢棄物、綠化垃圾等廢棄物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條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從事生活垃圾分類投放、收集、運輸、處置以及相關的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生活垃圾分類管理應當遵循政府主導、屬地管理、全民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
第五條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把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生活垃圾源頭減量、回收利用、設施建設和管理運營等政策措施,建立相應的資金投入和保障機制,協調解決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六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是本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的主管部門。
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轄區內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監督指導。
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環境保護、規劃、住房和城鄉建設、教育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生活垃圾分類的相關工作。
第七條報刊、廣播、電視和網絡等媒體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分類的公益宣傳,適時普及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增強公眾的生活垃圾分類意識。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組織生活垃圾集中收集、運輸、處理設施對公眾開放,建立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宣傳教育基地。
教育主管部門應當加強中小學校生活垃圾分類知識的普及和宣傳。
第八條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生活垃圾分類管理、回收利用的技術創新以及有關設施的建設和維護,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運輸、處置、循環利用以及相關科技研發活動。
第九條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應當對在生活垃圾分類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和取得優異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市、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應當建立獎勵、積分等機制,鼓勵居民和單位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活動。
第二章規劃與建設
第十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智慧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納入建設項目公共服務設施配套建設。建設項目審查時,應當就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配套建設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一條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和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應當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用地平面圖并標明用地面積、位置和功能。
建設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建設費用納入建設工程總投資;建設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申請驗收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新建商品房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場所公示配套生活垃圾分類設施的設置位置、功能等內容。
第十三條機場、火車站、汽車站、商場、公園、廣場、體育等公共場所,應當按照標準配套建設生活垃圾分類設施。
第三章分類與管理
第十四條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類方法、分類指南。
市轄區城市管理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和公布本區域內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實施細則等。
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所在區域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制定符合本轄區的生活垃圾分類實施方案。
第十五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實行管理責任人制度。
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按照下列規定確定:
(一)機關、駐銀單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的辦公和生產場所,由各單位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單位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
(二)住宅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委員會委托物業服務企業負責;業主自行管理物業的,由業主委員會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且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道路、廣場、公園、公共綠地等公共場所,由管理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單位負責;
(四)機場、客運站以及旅游、文化、體育、娛樂、商業等公共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管理責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十六條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類日常管理制度;
(二)在責任范圍內開展生活垃圾分類知識宣傳、指導、監督單位和個人進行生活垃圾分類;
(三)根據生活垃圾產生量和分類方法,設置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容器出現破舊、污損或者數量不足的,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
(四)明確不同種類生活垃圾的.投放時間、地點,分類收集、貯存生活垃圾;
(五)及時制止翻揀混合已分類的生活垃圾的行為;
(六)國家、自治區和本市的其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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