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公司章程
為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一章 公司名稱、住所和經營范圍
第一條 公司名稱: 有限責任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是:(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四條 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公司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國有獨資),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五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三章 出資人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出資人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出資時間如下: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出資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側身財產做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第八條 出資人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側身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出資人首次出資是非貨幣財產的,應當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已辦理其財產權轉移手續的證明文件。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出資人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九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出資人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由范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依照公司法行使股東會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第十五條 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一人,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對董事會負責,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七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長(或:經理)擔任。
第十八條 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為人,其中職工代表人,非職工代表監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委派產生;職工代表監事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名,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從事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成員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九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以召開監事會會議的方式議事,監事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托他人參加。監事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一年召開次,時間為每年召開;臨時會議可以由監事提議召開。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主席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
監事按一人一票行使表決權,監事會每間項決議均需半數以上的監事通過。召開監事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字。
第六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
第二十三條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冊外、不加立會計賬冊;對公司資產,不以任何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第二十四條 公司稅后利潤安下列順序分配:
(一)彌補虧損;
(二)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
(三)提取5%的任意公積金;
(四)支付股利。
第二十五條 公司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終止
第二十六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二)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解散、申請破產的,應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組應當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第二十八條 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十內通知債權人,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日五晶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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