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投資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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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投資公司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關規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公司于 xxxx 年 10 月經沈陽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沈體改發(xxxx)65 號]文批準,以定向募集方式設立;在沈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公司法》實施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公司對照《公司法》進行了規范,并依法履行了重新登記手續。xxxx年 12 月,公司工商登記住所遷入xx省xx市xxxx鎮,公司在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為xxxxxxxxxxx。xxxx公司經重整后,在荊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取得新的營業執照,營業執照號 xxxxxx。
第三條公司于 xxxx年 5月 27日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發審字(xxxx)55 號]和[證監發審字(xxxx)56 號]文批準,首次向社會公眾發行人民幣普通股 3000 萬股,并于同年 6 月 18 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xxxx年 5月,公司股票被上海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第四條公司注冊名稱:xxxx生態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xxxxxxxxxxxxxxxxxx.
第五條公司住所:xx省xx市xxxx鎮唐城大道 18號。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44,604萬元。
第七條公司營業期限為 xxxx年 10月 31日至 2042年 10月 31日。
第八條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條公司全部資產分為等額股份,每股面值人民幣一元,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十條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為規范公司的組織與行為、公司與股東、股東與股東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依據本章程,股東可以起訴股東、公司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及公司,公司可以起訴股東、董事、監事、總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本章程所稱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財務負責人。
第二章經營宗旨和范圍
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宗旨:積極加快企業經營機制的轉換,增強自我發展和自我約束能力,努力提高企業的技術、經營管理水平,優化產業結構,創造產業優勢,促進經濟效益的提高,有效地保證股東獲得最大的收益。
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公司經營范圍是:農作物種植、銷售;水產養殖、銷售;旅游景點開發。
第三章股份
第一節股份發行第十三條公司在任何時候均設置普通股。公司根據需要,經股東大會批準并經國務院授權的公司審批部門批準,可以設置其他種類的股份。
第十四條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
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
第十五條公司發行的股票,以人民幣標明面值。
第十六條公司發行的股份,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七條公司股份總數為 44,604萬股,全部為普通股。
第十八條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屬企業)不以贈與、墊資、擔保、補償或貸款等形式,對購買或者擬購買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資助。
第二節股份增減和回購
第十九條公司根據經營和發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經股東大會分別作出決議,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資本:
(一)公開發行股份;
(二)非公開發行股份;
(三)向現有股東派送紅股;
(四)以公積金轉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條公司可以減少注冊資本。公司減少注冊資本,應當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關規定和本章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公司在下列情況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本章程的規定,回購本公司的股份: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
求公司回購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進行買賣本公司股份的活動。
第二十二條公司回購本公司股份,可以選擇下列方式之一進行:
(一)通過公開交易方式購回;
(二)要約方式購回;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三條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至第(三)項
的原因回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條規定回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回購之日
起 10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 6個
月內轉讓或者注銷。
公司依照第二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回購的本公司股份,將不超
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 5%;用于回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回購的股份應當 1年內轉讓給職工。
第三節股份轉讓
第二十四條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
第二十五條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第二十六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 25%。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七條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 6 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 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 6個月時間限制。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 30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司董事會不按照第一款的規定執行的,負有責任的董事依法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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