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范本
科技股份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收集的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科技股份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xx經濟特區有限責任公司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住 址:xx省xx市xx區xx路xx花園x棟xx室
第四條經營范圍(以營業執照核準為準):xxxx,xx的購銷,國內商業,物資供銷業(以上不含限制項目及專營、專控、專賣商品)。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東
第七條 公司股東共貳個。
1甲方:張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省xx縣xx鎮xx村x組
2乙方:周xx 身份證號碼:xxxxxxxxxxxxxxxxx地址:xx市xx區xx鎮xx街x號xx號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 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 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 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 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 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 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50萬元。各股東出資額及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名稱 出資額 解出資比例 出資形式
張xx 出資人民幣xx萬元 占注冊資金xx% 貨幣資金
劉xx 出資人民幣xx萬元 占注冊資金xx% 貨幣資金
股東以貨幣資金形式出資
第十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于公司注冊登記之日起兩年內分期納足,首期出資額于公司注冊登記前繳付,并且不低于注冊資本的50%。
第十五條 股東可以以非貨幣出資,但必須按照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六條 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出資。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
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
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第二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公司設執行董事壹名,執行董事行使董事會權利。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三年。
第二十六條 執行董事由股東提名候選人,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任屆期滿,可以連選連任。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其他部門負責人等,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應當將其根據本章程規定的事項所作的決定以書面形式報送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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