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是2007年8月3日經省級政府第93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并發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今天公文小編整理了該規定全文,歡迎閱讀!
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企業職工、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完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和經濟的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下列單位和人員(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
(一)各類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
(二)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
(三)靈活就業人員;
(四)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其他人員。
參加本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后按照本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三條 基本養老保險由政府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堅持覆蓋廣泛、水平適當、結構合理、基金平衡;
(二)社會互濟與自我保障相結合,公平與效率、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三)行政管理與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分開,執行機構與監督機構分設;
(四)逐步做實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以下簡稱個人賬戶),做實后的個人賬戶基金與社會統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使用,不得相互調劑使用;
(五)逐步實行“省級預算、分級負責,省級調劑、分級管理”的省級統籌,并在對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統一制度、統一支付項目、統一計發辦法、統一管理規程的基礎上,逐步統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繳費)上下限的基準和繳費比例。
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都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按時、足額繳費。地方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得擅自減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者降低繳費標準。
參保人員有權向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其基本養老保險的有關情況,用人單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提供相應的服務。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工作。其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承擔養老保險事務。
縣級以上地方稅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收支情況以及財政專戶基金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應當加強對基本養老保險工作的領導,承擔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的責任。
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發生困難時,由同級政府通過財政等渠道解決。
第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分別設立由政府部門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和職工代表(包括離退休人員代表)和有關專家代表組成的社會保障監督委員會,實施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執行情況和基金管理工作的監督。
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
第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的規定,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的登記、申報、變更登記等手續,并持社會保險登記證等證件、資料,到地方稅務機關建立繳費關系。
用人單位與參保人員建立、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相關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
用人單位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注銷時,應當到地方稅務機關結清應當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后,再依法辦理注銷手續。
第九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繳費的基本數據,地方稅務機關依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的數據向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征收基本養老保險費,出具征收憑證,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的實際繳費情況。地方稅務機關在征繳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申報不實的,應當及時將用人單位實際的工資總額、職工工資收入提供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重新核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地方稅務機關計算的數額,先行繳納當月的基本養老保險費。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征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按時、全額繳入國庫,并按照國家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費率,以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用人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高于本單位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以本單位實際參保人員繳費工資總額為基數繳費。
參保人員按照本人繳費工資的8%繳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
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繳費。其中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個人繳納8個百分點,個體工商戶主為其繳納12個百分點。
用人單位的繳費(包括個體工商戶為雇工的繳費)在稅前列支;參保人員個人的繳費按照規定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第十一條 參保人員(不含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靈活就業人員)的工資收入為繳費工資。每年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的基準數,按照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參保人員工資收入超過基準數300%以上部分,不計入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低于基準數60%的,按照基準數的60%確定繳費工資;參保人員工資收入在基本養老保險費征繳上下限范圍內的,按照實際工資收入確定繳費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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