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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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7號
一、投資方因其他投資方對其子公司增資而導致本投資方持股比例下降,從而喪失控制權但能實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投資方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號——長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等準則。
投資方應當區分個別財務報表和合并財務報表進行相關會計處理:
(一)在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當對該項長期股權投資從成本法轉為權益法核算。首先,按照新的持股比例確認本投資方應享有的原子公司因增資擴股而增加凈資產的份額,與應結轉持股比例下降部分所對應的長期股權投資原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然后,按照新的持股比例視同自取得投資時即采用權益法核算進行調整。
(二)在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二、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者凈資產所產生的變動應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后續會計期間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等準則。
重新計量設定受益計劃凈負債或者凈資產的變動計入其他綜合收益,在后續會計期間不允許轉回至損益,在原設定受益計劃終止時應當在權益范圍內將原計入其他綜合收益的部分全部結轉至未分配利潤。計劃終止,指該計劃已不存在,即本企業已解除該計劃所產生的所有未來義務。
三、子公司發行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的,應如何計算母公司合并利潤表中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
答: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并財務報表》等準則。
子公司發行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的,無論當期是否宣告發放其股利,在計算列報母公司合并利潤表中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時,應扣除當期歸屬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可累積分配股利,扣除金額應在“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中列示。
子公司發行不可累積優先股等其他權益工具的,在計算列報母公司合并利潤表中的“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時,應扣除當期宣告發放的歸屬于除母公司之外的其他權益工具持有者的不可累積分配股利,扣除金額應在“少數股東損益”項目中列示。
本解釋發布前企業的合并財務報表未按照上述規定列報的,應當對可比期間的數據進行相應調整。
四、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該母公司應如何進行會計處理?
答:母公司直接控股的全資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不包括反向購買形成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情況),應按以下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一)原母公司(即子公司改為分公司后的總公司)應當對原子公司(即子公司改為分公司后的分公司)的相關資產、負債,按照原母公司自購買日所取得的該原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的公允價值(如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原子公司則為合并日賬面價值)以及購買日(或合并日)計算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各項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確認。在此基礎上,抵銷原母公司與原子公司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并調整相關資產、負債,以及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此外,某些特殊項目按如下原則處理:
1.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購買原子公司時產生的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計入留存收益;原母公司購買原子公司時產生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可辨認凈資產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應按照原母公司合并該原子公司的合并財務報表中商譽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商譽。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原母公司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確認的最終控制方收購原子公司時形成的商譽,按其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商譽。
2.原子公司提取但尚未使用的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分別情況處理: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按照購買日起開始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原子公司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專項儲備或一般風險準備;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按照合并日原子公司安全生產費或一般風險準備賬面價值持續計算至改為分公司日的賬面價值,轉入原母公司的專項儲備或一般風險準備。
3.原為非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將購買日至改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實現的凈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原為同一控制下企業合并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將合并日至改為分公司日原子公司實現的凈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這里,將原子公司實現的凈損益轉入原母公司留存收益時,應當按購買日(或合并日)所取得的原子公司各項資產、負債公允價值(或賬面價值)為基礎計算,并且抵銷原母子公司內部交易形成的未實現損益。
原子公司實現的其他綜合收益和權益法下核算的其他所有者權益變動等,應參照上述原則計算調整,并相應轉入原母公司權益項下其他綜合收益和資本公積等項目。
4.原母公司對該原子公司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與按上述原則將原子公司的各項資產、負債等轉入原母公司后形成的差額,應調整資本公積;資本公積不足沖減的,調整留存收益。
(二)除上述情況外,原子公司改為分公司過程中,由于其他原因產生的各項資產、負債的入賬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所產生的暫時性差異,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有關規定進行會計處理。
(三)其他方式取得的子公司改為分公司的,應比照上述(一)和(二)原則進行會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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