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
為規范本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了《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下面是2016年《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的詳細內容,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印發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規范本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完善推廣鑒定制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第2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結合本市實際,制定了《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
2016年6月21日
上海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本市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農業部令2015第2號)和《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農業部公告第233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農機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調查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技術評價,評定其是否適于推廣的活動。
第三條 農機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
第四條 上海市農業委員會主管全市農機推廣鑒定工作,制定并定期調整、發布上海市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
農機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或上海市農業委員會發布的相關產品農機推廣鑒定大綱進行。相關產品有部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進行鑒定。
第二章 申請
第五條 農機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
第六條 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其生產量、銷售量應當符合部級或省級農機推廣鑒定大綱的要求。
第七條 申請者應當提交加蓋法人公章的以下材料:
(一)《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一式三份;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
(四)產品企業標準復印件一份;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
(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
(七)農機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材料。
前款規定的產品定型證明文件由《企業承諾書》和以下材料之一組成:
(一)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書;
(二)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
(三)自愿性產品認證證書;
(四)其他單位按相關部門規定出具的產品鑒定證書;
(五)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或通過實驗室認可的企業實驗室出具的型式試驗報告。
第八條 農機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農機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并申報,但應當同時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四、五、六、七項要求的材料。
第九條 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證書持有者應當在有效期滿6個月前提出續展申請,并提供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除第三項外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受理
第十條 農機推廣鑒定由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公布的農機推廣鑒定機構統一受理。
第十一條 農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申請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未列入上海市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
(二)生產量、銷售量不滿足要求的;
(三)國家明令淘汰的;
(四)申請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五)申請前三年內,因違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六、七項的規定被撤銷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
(六)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受理機構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農機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農機鑒定機構應當于每年12月底前向上海市農業委員會報告年度鑒定工作情況。
第十四條 農機推廣鑒定在受理和鑒定過程中不收取相關費用。
第四章 鑒定與公告
第十五條 農機推廣鑒定內容主要包括安全性、適用性和可靠性評價。
第十六條 農機鑒定機構獨立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當由該機構出具農機推廣鑒定報告。與具有資質的產品質量檢驗機構合作完成的,由鑒定機構出具農機推廣鑒定報告。
第十七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鑒定報告簽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者出具農機推廣鑒定報告。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農機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農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第十八條 農機推廣鑒定機構負責對通過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進行公告并頒發省級農機推廣鑒定證書。通過農機推廣鑒定的產品原則上每季度在上海市農業委員會政務網上公告一次,其鑒定報告的相關內容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公布。
第十九條 獲得農機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生產企業按照農業部規定的式樣自行制作專用標志,并加施在獲證產品本體的顯著位置。
第二十條 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應當載明制造商名稱和注冊地址、產品名稱、產品型號、涵蓋型號(適用時)、證書編號、換證日期(變更時適用)、有效期等相關內容。證書編號由級別(省級)、頒發年代號和頒發順序號三部分組成,證書規格為A4豎版,其式樣見附件1。
第二十一條 農機推廣鑒定標志的名稱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章”,由基本圖案、證書編號組成,其式樣及規格參數見附件2。
第二十二條 農機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滿申請續展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對產品一致性和證書、標志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符合要求的,頒發新的農機推廣鑒定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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