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如何制定?下面是小編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歡迎大家閱讀與參考。
內資有限責任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一切活動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并受國家法律法規的保護。
第三條 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
名 稱:北京資產投資管理有限責任公司。
住 所: 北京市順義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應當在登記的經營范圍內從事活動。
第五條 公司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對外投資,設立分公司和辦事機構。
第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20年,自公司核準登記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二章 股 東
第七條 公司共有 5 個股東:
甲 方:
名稱:
住 所:
乙 方:
名稱:
住 所:
丙 方:
名稱:
住 所:
丁 方:
名稱:
住 所:
戊 方:
名稱:
住 所:
第八條 股東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董事、監事的權利;
(二)根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規定要求召開股東會;
(三)對公司的經營活動和日常管理進行監督;
(四)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和質詢;
(五)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有優先認繳權;
(六)公司清盤解散后,按出資比例分享剩余資產;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利益時,有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糾正該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可要求予以賠償。
第九條 股東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規定繳納所認出資;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三)公司經核準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第十條 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公司名稱;
(二)公司登記日期;
(三)公司注冊資本;
(四)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繳納的出資;
(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
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名并由公司蓋章。
第十一條 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二)股東的住所;
(三)股東的出資額、出資比例;
(四)出資證明書編號。
第三章 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 仟(1000)萬元。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認繳情況
出資數額
出資
比例
出資
方式
2,000,000
20%
貨幣
2,000,000
20%
貨幣
2,000,000
20%
貨幣
2,000,000
20%
貨幣
2,000,000
20%
貨幣
合計
10,000,000
100%
貨幣
第十三條 各股東之間按出資比例進行利益分配。
第十四條 各股東應當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股權的轉讓
(一)公司五方股東可以互相轉讓其在公司內的`全部或部分股
權。任何一方(在本條項下稱為“轉讓方”)向第三方轉讓股權,應當經過另兩方(在本條項下稱為“非轉讓方”)同意。轉讓方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非轉讓方征求同意。非轉讓方自接到書面通知后起滿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非轉讓方不同意轉讓的,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非轉讓方有優先購買權。
(二)依照上述條款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六條 股權的質押
如果任何一方欲質押其在公司注冊資本中的任何權益,必須取得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書面同意。
第四章 股東會
第十七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八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組織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第二十條 股東會每年召開一次年會。年會為定期會議,在每年的十二月召開。公司發生重大問題,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提議,可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二條 召開股東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以書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故不能出席時,可委托代理人參加。一般情況下,經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二分之一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有效。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過全體股東人數半數(含半數)以上,并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股東會決議方為有效。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執行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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