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關于印發《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政策性銀行天津(市)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天津市分行、各國有商業銀行天津市分行、渤海銀行、各股份制商業銀行天津分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銀行、天津農商銀行、天津濱海農村商業銀行、各城市商業銀行天津分行、天津金城銀行、企業銀行、各外資銀行天津分行:
為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9號)等文件要求,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在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試點以下外匯管理政策:
一、區內企業(不含金融機構)外債資金實行意愿結匯。
外匯局綜合考慮資產負債幣種、期限等匹配情況以及外債和貨幣政策調控需要,合理調控境外融資規模和投向,優化境外融資結構,防范境外融資風險。允許區內符合條件的融資租賃收取外幣租金。
二、進一步簡化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手續。
在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上,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銀行按照“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展業原則辦理經常項目收結匯、購付匯手續,并加大外匯收支風險較大業務的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三、支持發展總部經濟和結算中心。
放寬跨國公司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準入條件。進一步簡化資金池管理,允許銀行審核真實、合法的電子單證辦理經常項目集中收付匯、軋差凈額結算業務。
四、支持銀行發展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服務。
對于境外機構按規定可開展即期結售匯交易的業務,注冊在區內的銀行可以為其辦理人民幣與外匯衍生產品交易。相關頭寸納入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
五、加強跨境資金流動風險防控。
外匯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辦理業務。銀行應當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完善真實性和合法性審查機制,嚴格履行數據及異常可疑信息報送義務。外匯局加強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核查檢查,完善預警指標,探索主體監管,實施分類管理,依法處罰違規行為;必要時調整試點政策,采取臨時性管制措施。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下一步,外匯局將及時總結試驗區試點政策實施效果,積極研究促進投融資匯兌便利化等政策措施,支持試驗區實體經濟發展,更好地服務于試驗區國家戰略。
附件:
1.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2.融資租賃外匯管理操作規程
推進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
外匯管理改革試點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試驗區)建設,落實《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國發〔2015〕19號)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試驗區內銀行(含注冊在區內的銀行以及辦理區內業務的天津地區其他銀行,下同)、境內外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以下簡稱區內主體)適用本細則。
第三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天津市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具體負責監督管理所轄試驗區外幣賬戶開立、資金劃轉、結售匯、外匯登記、本外幣數據統計監測等事項。
第四條 區內主體應按照現行外匯管理規定,認真履行國際收支、結售匯、境內資金劃轉、賬戶等登記及數據報送義務,保證數據的準確性、及時性、完整性。
第五條 區內銀行應在遵循“了解客戶”、“了解業務”、“盡職審查”等原則基礎上,切實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履行試驗區外匯業務真實性、合規性審查,制定完善的內控管理制度并報外匯局備案。
第六條 區內主體辦理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外匯管理試點業務,應當具有真實合法交易基礎,并通過賬戶辦理,不得使用虛假合同等憑證或構造交易。
第二章 經常項目業務
第七條 區內主體與境外之間經常項目交易,按本細則第五條規定辦理購付匯、收結匯手續。對于資金性質不明確的,區內銀行應要求企業、非銀行金融機構、個人等進一步提供相關單證。
區內銀行在辦理異地業務、離岸轉手買賣以及能夠確認的轉賣等外匯收支業務時,應當逐筆對合同、發票(含電子單證)、提單、倉單等貨權憑證正本(復印件)等進行真實性審核,確保有關交易具有真實、合法交易背景,防范虛構貿易與外匯收支風險。
銀行應當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5年備查。
第八條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A類的企業外匯收入無需開立待核查賬戶。
區內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分類等級為B類和C類的企業,應當按照現行貨物貿易外匯管理規定辦理相關外匯業務。
第九條 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等對外支付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按規定提交稅務備案表。
第三章 資本項目業務
第十條 區內企業外債資金按照意愿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劃入對應開立的人民幣專用存款賬戶(資本項目結匯待支付賬戶),經銀行審核交易的合規性、真實性后直接支付。結匯資金不得直接或間接用于企業經營范圍之外或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支出。銀行應當留存充分證明其交易真實、合法的相關文件和單證等5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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