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全文
近日,《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進入市人大常委會第二次審議,下面是草案的詳細內容,歡迎閱讀。
天津市婦女權益保障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促進婦女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婦女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家庭等權益保障和相關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保障婦女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全社會應當樹立男女平等意識,尊重婦女,關心婦女,使婦女平等享有發展資源、發展機會和發展成果,創造保障婦女權益和促進婦女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第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制定和落實保障婦女權益的各項制度和措施,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和依法享有的特殊權益,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
第五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婦女權益保障工作,貫徹落實有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制定涉及保障婦女權益的政策和措施,決定婦女權益保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發展改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民政、農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計生、體育、公安、司法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保障和維護婦女權益。
第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婦女發展規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并將婦女事業發展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性別統計制度,為科學監測、評估婦女發展狀況提供客觀、全面和準確的依據。
第八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婦女權益的保障工作,宣傳貫徹男女平等基本國策和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推動有關部門為保障婦女權益和發展婦女事業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章程》的規定,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婦女發展,協助同級人民政府做好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婦女聯合會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備人員負責本地區婦女權益保障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支持本單位婦女組織開展維護婦女權益工作,提供經費、場地等必要條件。
第十一條 本市建立政策法規性別平等評估機制。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在制定過程中涉及婦女權益的,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根據需要開展性別平等評估。評估結果為制定地方性法規、政府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提供參考。
第十二條 鼓勵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開展保障婦女權益的各種公益活動。
第十三條 婦女應當提高自身素質,做到自尊、自信、自立、自強,積極參與經濟社會發展,實現自我發展和進步。
第二章 政治權利
第十四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參加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的政治權利,重視對婦女的培養、選拔和任用,逐步提高婦女在領導和管理崗位中的比例。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換屆選舉時,推薦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與選民人口中婦女的比例相適應,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中婦女的比例應當達到候選人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逐步提高婦女代表比例。
市和區、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以及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組成人員中,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
第十六條 市和區、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領導人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人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
婦女比較集中的單位,領導人員中女性成員的比例應當適當提高。
擔任正職女領導干部的數量,應當逐步增加。
提倡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配備女性成員。
第十七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成員中,應當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員;居民代表會議、村民代表會議,女性代表所占比例應當與轄區內的婦女人口比例相適應,并不低于會議代表總數的三分之一。
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在討論決定涉及婦女權益事項時,應當征求本村婦女組織的意見。
第十八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職工代表的比例應當與本單位職工中女職工的比例相適應。
第十九條 各級婦女聯合會可以向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推薦女干部,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重視其推薦意見,有計劃地培養、任用女干部。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在評選表彰各類先進時,應當重視符合條件的優秀女性。
市人民政府表彰勞動模范,應當有一定比例的婦女;女職工較多的行業,婦女所占比例應當相應提高。
獲得市級以上勞動模范、三八紅旗手稱號的婦女,由其所在單位給予獎勵,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職稱評定、職務晉升、崗位競聘。
第三章 經濟權益
第二十一條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保障婦女平等享有勞動就業、社會保障、農村集體經濟權益等方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保障婦女平等就業的政策措施,促進婦女就業,鼓勵和扶持婦女創業。
政府設立的公益性崗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置就業困難的婦女。
鼓勵用人單位為婦女平等就業提供崗位,創造條件。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婦女就業提供咨詢、指導和培訓;對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為婦女就業舉辦的咨詢、指導和培訓等活動,應當給予扶持。
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人員時,應當向婦女提供平等的就業機會和職業待遇,不得提高對婦女的招用標準或者設置排斥婦女平等就業的條件,不得以性別或者變相以性別為由拒絕、限制招用婦女,但是國家規定不適合婦女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應當有女職工勞動保護事項,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等內容。
鼓勵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有條件的區域或者行業,可以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用人單位在研究涉及女職工的勞動保護、福利待遇等事項時,應當征求本單位女職工委員會或者女職工代表的意見。
用人單位在安排使用福利費時,應當考慮女職工生理衛生需求。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當書面告知女職工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的崗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禁忌勞動作業和在經期、孕期、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作業。
女職工經醫療機構證明患有重度痛經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以安排休息一日,假期待遇按照病假工資處理,但不計入醫療期。
第二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女職工在結婚、懷孕、生育、哺乳期間的權益,除法定事由外,不得直接或者變相對女職工實施下列行為:
(一)取消、降低、扣發工資和福利待遇;
(二)限制、剝奪正常的晉級、晉職、評定專業技術職稱、在職學習等方面的權益;
(三)休假期滿后不安排回原崗位工作,但女職工同意調換的除外;
(四)轉為待聘、待崗人員,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聘用合同,但女職工提出的除外。
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生育假(產假)期滿后,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同意,可以休六個月的哺乳假。哺乳假期間的工資,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計發;無約定的,按照本人基本工資的百分之八十計發。女職工休哺乳假,不影響本人的晉級、工資調整和工齡連續計算。
第二十九條 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村民小組和村民委員會在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或者討論決定土地權益等事項時,應當保障戶籍在本村的婦女在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拖欠、侵占婦女依法應當獲得的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
第三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對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以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中有侵害婦女合法權益內容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三十一條 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內,婦女結婚,在婚后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婚前居住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婦女離婚或者喪偶后仍在現居住地生活的,現居住地所在村應當保證其有一份承包地。離婚或者喪偶后不在現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所在村沒有為其解決承包土地的,現居住地所在村應當保留其土地承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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