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
新《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共31條,那么,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分享的關于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關于新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有關銜接規定的通知
財會[2016]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軍委后勤保障部、武警總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檔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檔案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財政部、國家檔案局聯合印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令第79號,以下簡稱新《管理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財會字〔1998〕32號,以下簡稱原《管理辦法》)同時廢止。為確保新《管理辦法》的有效貫徹實施,實現新舊管理辦法平穩過渡,現就有關銜接規定通知如下。
一、關于保管期限的銜接規定
(一)新《管理辦法》與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可以銷毀但尚未進行銷毀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銷毀;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鑒定予以繼續保管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確定繼續保管期限(最低繼續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減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進行鑒定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鑒定,確定銷毀或繼續保管。確定銷毀的,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組織銷毀;確定繼續保管的,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確定繼續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辦法》規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會計檔案,應按照新《管理辦法》的規定重新劃定保管期限。
二、關于電子會計資料歸檔的銜接規定
(一)單位如在新《管理辦法》施行前已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開展會計核算和會計檔案管理,其有關工作符合《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財會〔2013〕20號)的要求,所形成的、尚未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的會計資料符合新《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電子會計檔案歸檔條件的,可僅以電子形式歸檔保管。2014年以前形成的會計資料一律按照原《管理辦法》的規定歸檔保管。
(二)各單位根據新《管理辦法》僅以電子形式保存會計檔案的,原則上應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的年初開始執行,以保證其年度會計檔案保管形式的一致性。
財政部 國家檔案局
2016年3月8日
附:
會計檔案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有效保護和利用會計檔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管理會計檔案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會計檔案是指單位在進行會計核算等過程中接收或形成的,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事項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等各種形式的會計資料,包括通過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傳輸和存儲的電子會計檔案。
第四條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主管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共同制定全國統一的會計檔案工作制度,對全國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檔案工作,并對本行政區域內會計檔案工作實行監督和指導。
第五條單位應當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會計檔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鑒定銷毀等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技術和措施,保證會計檔案的真實、完整、可用、安全。
單位的檔案機構或者檔案工作人員所屬機構(以下統稱單位檔案管理機構)負責管理本單位的會計檔案。單位也可以委托具備檔案管理條件的機構代為管理會計檔案。
第六條下列會計資料應當進行歸檔:
(一)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記賬憑證;
(二)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及其他輔助性賬簿;
(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年度財務會計報告;
(四)其他會計資料,包括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納稅申報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毀清冊、會計檔案鑒定意見書及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會計資料。
第七條單位可以利用計算機、網絡通信等信息技術手段管理會計檔案。
第八條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單位內部形成的屬于歸檔范圍的電子會計資料可僅以電子形式保存,形成電子會計檔案:
(一)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來源真實有效,由計算機等電子設備形成和傳輸;
(二)使用的會計核算系統能夠準確、完整、有效接收和讀取電子會計資料,能夠輸出符合國家標準歸檔格式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設定了經辦、審核、審批等必要的審簽程序;
(三)使用的電子檔案管理系統能夠有效接收、管理、利用電子會計檔案,符合電子檔案的長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電子會計檔案與相關聯的其他紙質會計檔案的檢索關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電子會計檔案被篡改;
(五)建立電子會計檔案備份制度,能夠有效防范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人為破壞的影響;
(六)形成的電子會計資料不屬于具有永久保存價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價值的會計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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