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黔東南州慶放假通知:連放4天
2016年黔東南州慶放假連放4天呢,想必不少朋友都是高興了,下面是詳細內容。
2016年黔東南州慶放假時間: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雙休。
記者從黔東南州人民政府辦公室獲悉,2016年黔東南州州慶放假時間安排為7月25日(星期一)和7月26日(星期二),再加上7月23日(周六)、24日(周日)的雙休,此次黔東南州州慶小長假共有4天假期。
據了解,每年7月23日是黔東南州成立紀念日,根據《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自治州成立紀念日,放假2天。
相關規定: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自治條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州民族的政治、經濟、文化的特點和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制定。
第二條 黔東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以下簡稱自治州)是貴州省東南部地區苗族侗族實行區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州的轄區為:凱里市、丹寨縣、麻江縣、黃平縣、施秉縣、鎮遠縣、岑鞏縣、三穗縣、天柱縣、錦屏縣、黎平縣、從江縣、榕江縣、雷山縣、臺江縣、劍河縣。
自治州的首府在凱里。
第三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和自治州人民政府。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第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州的遵守和執行。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把國家的整體利益放在首位,積極完成上級國家機關交給的各項任務。
第五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行使下設區、縣的市的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同時依照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規定的權限行使自治權,根據本州的實際情況貫徹執行國家的法律、政策。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對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適合本州實際情況的,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準,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第六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的指引下,領導全州各族人民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改革、開放、搞活,自力更生、艱苦奮斗,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努力把自治州建設成為團結、文明、民主繁榮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本州的特點和需要,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發展本州的經濟、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逐步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質生活水平和文化生活水平。
第七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通過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各種守則、公約,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在州內各族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共產主義的教育,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反對資本主義的、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
第八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維護和發展州內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系。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禁止破壞民族團結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為。
第二章 自治機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
第九條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是自治州的地方國家權力機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州各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他選舉單位依法選舉產生。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中,除苗族、侗族的代表外,其他聚居在州內的民族,都應當有適當名額的代表。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是本級人民代表大會的常設機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中,苗族和侗族的人員應當超過半數,并且應當有苗族侗族的公民擔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舉行會議的時候,可以邀請縣、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或者副主任一人列席會議,發表意見。
第十條 自治州人民政府是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貴州省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下的一級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自治州人民政府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貴州省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自治州州長由苗族或者侗族的公民擔任。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其他組成人員中,苗族和侗族的人員應當超過半數,并且應當有適當數量的漢族人員,注意配備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實行州長負責制。
第十一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則設置工作部門和確定人員編制,并報貴州省人民政府批準。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所屬的工作部門,應當配備適當數量的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干部,并且注意配備適當數量的婦女干部,尤其是苗族、侗族和其他少數民族婦女干部。
第十二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是自治州的國家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監督本州各縣、市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受上級人民法院的監督。
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是自治州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
自治州人民檢察院領導本州各縣、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州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受上級人民檢察院的領導。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對自治州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十三條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應當有苗族侗族的公民擔任院長或者副院長、檢察長或者副檢察長。
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和自治州人民檢察院的檢察人員中,應當有適當數量的苗族、侗族人員,注意配備其他少數民族人員。
第十四條 自治州的自治機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通用漢語漢文,也可以使用苗語、侗語,并且可以使用苗文、侗文書寫法律文書及其他文書。
自治州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檢察和審理案件。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不通曉漢語、漢文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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