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民航局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4月14日,民航局發布《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對通用機場實施分類分級管理。《辦法》創新了通用機場行業管理制度,將進一步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
《辦法》按照通用機場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A類為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B類則為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另外,基于其對公眾利益的影響程度,《辦法》又將A類通用機場分為三級。其中,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1級通用機場,使用座位數在5~9座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為A2級通用機場,其余均為A3級通用機場。今后,我國所有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都將遵循此《辦法》。
民用機場分為運輸機場和通用機場。經多年管理實踐,我國運輸機場已建立了較為完善的行業管理制度體系,在涉及通用機場時,則采取套用或簡化執行運輸機場規章制度的做法,造成了業內普遍反映的標準偏高、要求不適用等問題。2016年5月發布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38號),對通用機場提出了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的要求。此次民航局發布的《辦法》,正是貫徹落實該《意見》要求的具體體現。
民航局機場司相關負責人表示,該《辦法》在編寫過程中,廣泛征求了通航企業和各級各類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各方對制度設計達成了廣泛共識。在《辦法》規定的分類分級體系下,民航行政管理部門將針對不同類型的通用機場施行差異化管理,既貫徹了“安全第一”的原則,又實現了“放管結合”,將為通用機場發展創造適宜的政策環境,更好地支持通用航空的整體發展,充分發揮通用航空在國家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
通用機場分類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通用航空業發展的指導意見》要求,促進通用機場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通用機場的建設與運行管理。
第三條 通用機場根據其是否對公眾開放分為A、B兩類:
A類通用機場:即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允許公眾進入以獲取飛行服務或自行開展飛行活動的通用機場;
B類通用機場:即不對公眾開放的通用機場,指除A類通用機場以外的通用機場。
A類通用機場分為以下三級:
A1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10座以上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2級通用機場:含有使用乘客座位數在5~9之間的航空器開展商業載客飛行活動的A類通用機場;
A3級通用機場:除A1、A2級外的A類通用機場。
本辦法所稱商業載客飛行,指面向公眾以取酬為目的的載客飛行活動。
第四條 新建通用機場應當按照本辦法要求取得場址行業審核意見。
第五條 通用機場應當按本辦法要求取得使用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后方可開放使用。
第六條 通用機場辦理許可證,應當由機場運營人向民航地區管理局按照本辦法規定條件和程序提出申請。
第七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對全國通用機場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區管理局)負責轄區內通用機場的監督管理。
第八條 通用機場運營人在申請許可證過程中應當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章 場址審核
第九條 通用機場場址審核由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向所在地民航地區管理局提出申請,并提交場址說明材料。
民航地區管理局對通用機場擬定場址是否滿足航空器起降要求及是否對鄰近機場產生影響出具審核意見。
第十條 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當說明擬定場址的有關狀況,包括以下內容:
(一)場址的基本情況,包括地理位置、場地狀況、建設內容(含可能的未來規劃);
(二)機場運行的相關影響因素,包括空域條件、氣象條件、電磁環境、凈空環境、環境影響以及與城鄉建設和土地利用規劃的相容性。
通用機場場址說明材料應由具有咨詢、設計等相關資質的機構編制。相關材料如需相關部門認可的,應取得相關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對于通用機場建設項目投資人報送的場址說明材料,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出具審核意見。
如需要,民航地區管理局應當對擬定場址進行現場踏勘,復核報告內容,對報告提出可能的補充要求。
第三章 A類通用機場的使用許可管理
第十二條 申請A類通用機場許可證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運營人具有法人資格;
(二)運營人對機場具有運營權;
(三)機場飛行場地滿足相關技術標準要求;
(四)具有對飛行場地進行檢查和維護的制度安排;
(五)具有符合本辦法附錄一要求的《機場手冊》并載有體現本條除第(一)、(二)項之外對應要求的具體內容;
(六)民航局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于A1級和A2級具有跑道供固定翼飛機起降的機場(以下簡稱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六)具有機坪運行管理制度;
(七)具有滿足本辦法附錄二要求的消防能力;
(八)具有針對航空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
對于A1級跑道型機場和表面直升機場,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九)具有為防止未經授權的人員、車輛誤入機場活動區以及體型較大的動物進入機場活動區的管控措施;
(十)具有殘損航空器搬移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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